政府就有團體要求遣返張子強及其他疑犯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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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重申,被內地有關當局逮捕的張子強及其 他十七名香港居民,將在內地受審,是因為他們在內地犯事,觸犯《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發言人是就新聞界查詢有關三個反對死刑團體要求遣返張子強及其他 疑犯回港受審一事,作以上回應。

  他說:「由於此案的部份犯罪行為發生在內地,所以內地司法機構對 這宗案件具有管轄權。即使在香港發生的幾宗案件,部份乃在內地策劃,而且 所有疑犯都是在內地被公安機關拘捕。」

  他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本法。而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 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 罪。」

  他續稱:「香港與內地之間目前仍沒有有關移交逃犯方面的協議。」

  他解釋:「過去內地公安機關曾經把一些在香港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 遣返香港,但這些人只涉嫌在本港犯罪,並不涉嫌在內地犯罪。」

  保安局一名官員今午與該等團體會面,並獲悉他們的要求。該名官員 已向他們解釋,特區政府現階段未決定最終會否尋求遣返張子強及其他疑犯。

  發言人說:「有關此案在內地遭逮捕的香港居民,均涉嫌在內地犯 罪。根據內地法例,內地司法機關不可能在審理該等香港居民在內地的犯罪行 為前,將他們遣返香港。」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