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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的書面回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哪些上市公司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飭令停牌;這些公司被飭令停牌的原因及開始停牌的日期;及
(二) 當局如何保障有關公司的小股東在公司被停牌期間的權益?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公司停牌可由證券發行者提出,或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九條的規定提出。一九九八年年初以來,共有一百一十八宗停牌個案,其中僅有一宗由證監會提出,另有三宗由聯交所提出。其餘一百一十四宗(即百分之九十七)事實上是由證券發行者主動要求停牌的。
以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當日計算,共有十七家公司的股份被停止在聯交所買賣。有關公司的名單連同停牌日期和原因載於附件。大部分停牌個案中,在有關公司適當地披露資料後,通常一兩日內便可復牌。倘停牌逾三個月,有關個案的詳情便會載列在聯交所每月發表的《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報告》,供公眾人士參閱,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
(二) 作為一個大原則,為保障投資大眾,及確保證券市場健全,市場經營者及監管當局有責任確保市場公正而妥善地運作,而且參與者都能在得悉全部資料的情況下進行買賣。假如某家公司的股票買賣未能符合這些規定,世界各地市場的慣常做法,是暫停該股票的買賣,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在香港,證監會及聯交所對證券市場有法定責任,兩個機構並緊密協調有關停牌的政策。
對於在甚麼情況下應把一家公司停牌,證監會及聯交所訂有明確的準則。這些準則曾載列於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臨時立法會(“臨立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有關方面向該會提交的參考文件內,而我們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回答議員提問時,亦曾重覆提及。這些準則包括:
(甲) 在重要的公司活動中,未能適時披露對股價有影響的資料,例如已有人向公司提出收購、公司考慮供股集資、正安排股票配售,又或者公司的性質、控制或組織正進行重大更改。一般而言,基於上述原因而遭停牌的公司,停牌日數甚少超過數天。
(乙) 對有關公司的股票是否適宜繼續掛牌及/或買賣產生根本的疑慮,例如:該公司行將被接管或清盤;已停止運作或業務活動;正出現財政或現金周轉困難;或涉及重要的訴訟或調查。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待有關問題獲妥善處理後,公司才可復牌。由於解決有關問題需時,因此,延長有關公司的停牌時間是頗常見的。
(丙) 該公司上市證券的價格或交投量出現原因不明的不尋常變動。引致變動的原因可能是:市場上對股價有影響的消息未有平均地發布或遭洩露;或有人刻意操縱該公司的市場。即使證監會懷疑出現內幕交易或造市,需要進行調查,但通常來說,該公司也不會一直繼續停牌,以待調查完結。不過,倘若證監會未能信納,如准許該公司復牌,市場能公平及有秩序地運作,證監會便會與有關方面磋商,找出解決方法,以便該公司能復牌。
停牌的目的,是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參與者能得悉所有資料,從而維持市場健全,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這樣可保障更多投資者不致在未能公平地取得投資必需的市場資料的情況下,進行買賣。聯交所和證監會執行這些職責時,亦清楚了解到維持市場持續運作,既有必要,也有益處,故致力在這兩項相反的要求間求取適當的平衡,使停牌的時間盡量減至最短。
聯交所最近檢討有關上市公司因財政困難而停牌的做法,其後在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一項有關上市公司復牌買賣證券的政策,以期進一步提高停牌制度的透明度和明確性。新政策規定,只要有關上市公司充分而適當地披露其最新財政狀況,且沒有任何對股價有影響的資料未予披露,則該公司的證券可復牌買賣。
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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