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投訴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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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慶寧的口頭答覆:

問題:

  有關警方在去年本港主權回歸夜播放音樂以掩蓋示威者聲音的投訴,投訴警察課認為警方並無過錯,但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在調查後,認為投訴成立,並已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行政長官會否就該調查報告作出回應;

(b) 鑑於投訴警察課與警監會對該投訴有不同的結論,當局有何措施改善現時的投訴警察制度,令其可取信於民;

(c) 警務處在制訂處理示威的程序和指引時,將如何落實警監會就處理示威活動所提出的建議,以保障示威人士的言論自由;及

(d) 就該個案仍被投訴警察課調查期間,接受調查的警務人員被調派管轄該課的職位,當局有否研究此安排有否影響投訴警察課在調查該個案時的工作及公信力;若該課的公信力因而受到影響,當局有何補救措施?

答覆:

主席女士:

(a) 行政長官已回覆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主席,他在回覆中強調香港是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言論和集會自由均受到法律保障。在處理公眾示威方面,警方既要保障個人自由,又須維持公眾秩序和社會安寧,工作絕不容易,尤其是去年的政權交接典禮規模空前,意義重大,工作就更為艱巨。行政長官得知警務處處長接納了警監會有關日後處理示威活動的手法的建議後,已向警監會作出保證,警隊會繼續以專業精神執行職務,及依法處理示威活動。

(b) 雖然投訴警察課與警監會對這宗個案有不同結論,但一個更廣闊及更重要的課題,是我們能夠從這宗事件中汲取經驗,使警隊日後在處理示威活動方面做得更好。在這方面,警務處處長已接納了警監會所提出的建議。

  警監會對投訴警察課有關一名高級警務人員的投訴調查結果提出質疑,彰顯出警監會的獨立地位,以及反映出現時的投訴警察制度具備制衡機制。事實上,一九九六年進行的海外投訴警察制度比較研究顯示,我們的制度與世界其他地區相比,毫不遜色。我們是設有非警方監察組織的少數亞洲地區之一。

  自一九九六年以來,政府落實了40多項改善措施,以提高投訴警察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這些措施包括由警監會成立一個特別小組,監察嚴重個案,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我們並擴大警監會會見證人計劃,使委員可會見證人,當中不單包括投訴者及被投訴者,亦包括法醫科醫生等專業人士,以便聽取專業意見。同時,我們亦透過推行警監會觀察員計劃,讓委員以事先安排或突擊方式親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我們會不斷改善現行制度,即將實施的措施包括擴大觀察員計劃,委任警監會委員以外的觀察員探訪投訴警察課以觀察其調查工作。

(c) 警務處處長會把警監會的建議,納入現行處理公眾遊行和集會的程序和指引內。

(d) 根據現行處理投訴警察個案的程序,負責調查的人員至少須較被調查的人員高出一級。此外,不論被投訴人的職級或職位為何,他絕不可參與涉及本身的投訴調查工作。投訴警察課就有關的投訴所進行的調查工作,是由一位較被投訴人高級的人員負責,而調查工作在被投訴人接任監管處處長一職前已經完成。被投訴人從沒有參與處理有關他本身的投訴,亦沒有涉及利益衝突的問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