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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李啟明議員的提問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梁寶榮今日(星期 三)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道,負責進行機場鐵路九龍站上蓋物業地基工程的承建商偷工 減料,影響工程質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當局為確保該等建築工程合乎標準,訂立了何種機制; (b) 當局如何處罰偷工減料的承建商;及 (c) 屋宇署在此事件中的角色為何?
答覆:
主席:
(a) 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展商或任何人士擬進行建築工程,必 須委任一名認可人士作為有關工程的統籌人,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 監督工程中關於結構的部分,以及一名註冊承建商負責進行有關工程。 根據法例,有關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在施工期間, 必須定期和不斷監督建築工程,確保有關工程是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以及 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所批准的圖則施工。此外,他們必須驗 證有關工程是按照圖則建成,而且結構安全。
因此,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必須進行驗證測 試,證明已完成的工程可以達致獲批准的圖則所設計的功用,並向建築 事務監督提交該等測試報告。他們必須履行監督的職責,如有任何違反 條例的情況,他們必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報告。
建築事務監督藉審核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提交 的證明文件和測試報告,監察上述人士在履行監督工程方面的表現。遇 有疑問,建築事務監督可以要求這些建築界專業人士另行測試,核實已 完成的工程是否妥當。如發現有任何不符合條例規定或偏離獲批准的圖 則的情況,建築事務監督可以要求移去該等工程或進行工程以消弭任何 可能出現的危險。
(b) 該條例第40(2A)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准許或授權在進行 任何建築工程時加入任何欠妥或未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方式處理的物 料、嚴重偏離獲批准的圖則或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任何圖則或 報告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 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以及
(c) 如上文(a)段所解釋,屋宇署的角色是監察認可人士、註冊 結構工程師或註冊承建商的表現,並確保他們履行監督建築工程的法定 責任。具體來說,就機場鐵路九龍站物業發展地盤而言,註冊結構工程 師已經把地基欠妥問題向屋宇署報告。建築事務監督現正審議註冊結構 工程師提交的補救建議。此外,建築事務監督亦會在有需要時採取進一 步的行動,以確保公眾的安全,並就任何欠妥當的地方確定各有關方面 須負的責任。
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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