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利息收入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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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稅務條例》制定命令,以實施有關豁免本港存款所賺取的利息收入繳納利得稅的措施。

  政府發言人今曰(星期五)說,有關措施為行政長官在六月二十二日就針對目前經濟調整而宣布的特別紓緩措施的其中一項。

  命令是就所有業務(但不包括財務機構)在本港存放於《銀行業條例》下認可機構的存款(包括存款票據)所賺取的利息收入,不論該存款是以何種貨幣作面值,豁免繳納利得稅。

  發言人解釋:「豁免適用於所有在今年六月二十二日或以後存入的新存款或續期存款的所有利息。」

  「至於在六月二十二日前存放或續期的存款,豁免將適用於在六月二十二日或以後所累算的所有利息。」

  發言人表示,是項豁免將有助紓緩信貸緊縮的情況。

  他補充說:「我們相信,豁免利息收入繳納利得稅會鼓勵公司把離岸存款調回香港,從而改善香港銀行的流動資金情況和增強貸款的信心與能力。」

  命令已於今日刊登憲報,並於七月八日提交立法會。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