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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臨時市政局發:
臨時市政局酒牌局修訂持牌條件,規定所有持普通酒牌或會社酒牌人士,必須在店舖內展示經修訂的警告標語,提醒顧客該處所不可售酒予未成年人士飲用。
臨市局發言人今日(星期一)說,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所有酒牌持有人須於店舖內的當眼地方,張貼以中英文寫上「禁止十八歲以下人士飲酒」的告示。
他補充說,該告示每個中文字體的大小不得少於五厘米(高度)乘五厘米(闊度),而每個英文字母則不得少於五厘米(高度)乘二點五厘米(闊度)。
發言人說,在決定告示上中英文字體的大小時,臨市局考慮了顧客能否在合理距離內清晰看見告示的內容,以達至警告標語的目的,及有關告示與售酒處所的環境是否協調這兩項因素。
他補充道:「臨市局已通知所有普通酒牌及會社酒牌持有人有關修訂,並給予他們充分時間製備告示,以符合經修訂的持牌條件。」
持牌人亦須於店舖正門展示由臨市局提供及印有「本店已領有酒牌」的告示。
發言人說:「持牌人如未能遵辦持牌條件,會導至被停牌、吊銷牌照或不獲續發牌照。」
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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