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呼籲切勿虛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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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只發中文稿)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申請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人士,在申請過程中必須如實填報資料,切勿虛報。一對夫婦最近被法庭裁定在申請居屋時向房屋署虛報資料,隱瞞入息。兩人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兩萬元及須把購得的居屋單位退回房委會。

  另一方面,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公屋租戶住滿十年或以上便需要申報入息,以決定入息是否因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限額而需繳交倍半或雙倍租金。發言人呼籲公屋住戶要如實填報資料,否則會遭檢控。

  發言人今日(星期六)表示,根據現行房屋條例,觸犯居屋申請人虛報資料,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同時被判罪人士將失去再次購買居屋的資格。由九五年至今已有三十七名居屋申請人因虛報資料而被定罪,其中九人被判監禁,緩刑執行,有關案件涉及罰款總額達四十八萬五千元。

  發言人說,房署檢控組正調查另外七宗居屋申請個案,是否涉及虛報資料的情況。

  他解釋,居屋中心職員會小心審核每一份居屋申請,亦會跟進投訴個案,並在居屋單位出售後,抽查成功購買樓宇的申請人,然後對有懷疑的個案進行深入調查,以確保他們是符合申請居屋的資格。

  發言人呼籲居屋申請人切勿以身試法,房署在申請書內已提醒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後果嚴重。

  正如今年四月審結的一宗虛報資料案件中,一對夫婦在九一年以白表申請第十三期丙居屋時,虛報其中一人是家庭主婦及隱瞞她的入息,以符合申請該期居屋的入息上限。被告結果罪名成立,每人罰款兩萬元,及須將購得的居屋單位退回房委會。

  另一方面,根據現行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住戶在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必須向房署申報家庭總入息。如家庭總收入超逾規定的資助入息限額,住戶便須繳交倍半或雙倍租金。目前房署正向住滿十年或以上的公屋住戶進行每兩年一次申報入息資料的程序,住戶須在六月底前填妥有關表格交回所屬的屋h辦事處。

  如公屋住戶在這情況下虛報入息資料,最高可被判罰五萬元及入獄六個月。同時房委會亦會終止該住戶的租約。根據最近通過的房屋修訂條例,住戶如申報失實的入息及資產資料,可另被判罰相等於少收租金款額三倍的罰款。

  發言人續稱,一名公屋租戶較早前被發現在去年申報個人入息時虛報資料。該住戶承認控罪並在本年五月中在新蒲崗裁判署被判罰款一萬元。同時,有關屋h辦事處現正採取行動,終止該住戶的租約。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