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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星期六(六月二十日)起,全港的士均須安裝收據打印機,而乘客在每次租用的士時,皆可要求司機發出車費收據。
有關規定詳情已載於《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內。
運輸署發言人今日(星期二)在解釋這項規定時說:「安裝車費收據打印機的寬限期將於今年六月十九日屆滿,所有的士均已有足夠時間作出安排。」
由六月二十日,所有在道路上行駛的的士須備有車費打印設備。而的士司機亦須按乘客要求發出車費收據。
發言人表示:「乘客如須拿取車費收據,須在到達目的地前,預早提出,讓司機有足夠的時間準備。」
本港三種的士,市區紅色的士、新界綠色的士和大嶼山藍色的士均須遵守新規定。
的士車主如不遵從有關安裝車費收據打印設備的規定,可被判最高暾琱@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的士司機如不遵從有關發出車費收據的規定,可被判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的士車費收據為特別設計,包括下列資料:
* 的士的登記號碼;
* 每程服務開車的日期及時間;
* 抵達目的地的日期及時間;
* 總行車車程;
* 行車車程及有關收費;
* 等候時間及有關收費;
* 額外收費(如有需要);及
* 總車費。
發人說:「收據必須在十二秒內發出,以免引致交通延誤或帶來乘客的不便。」
「當收據打印機失靈時,司機可用預印的表格以手寫的收據代替。」
的士司機須準備一些預印的手寫車費收據表格,於打印機機件出現任何問題時使用。
手寫的士車費收據的項目為的士車號、行車日期、下車時間、咪錶顯示的收費、附加費、總收費及司機姓名。
發言人指出,運輸署收到有關車費收據打印機的投訴不太多。
他說:「運輸署會密切留意,並在有需要時與業內人士聯絡,確保這項規定能順利推行。」
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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