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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僱主,根據僱傭條例,他們必須發放十一天法定假期予僱員。
高級勞工事務主任(檢控)梁蘇淑貞今日(星期六)繼最近一宗法庭判案作上述表示。在該案件中,衛聯護衛有限公司因沒有發放法定假期予兩名僱員,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四張傳票的罰款合共二萬元。
梁蘇淑貞表示,所有僱員,不論其入息多少及服務年資,均有權享有法定假日。
她說:「若僱員需於法定假日工作,僱主須在事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僱員,並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六十天內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未能遵守假日條款的僱主,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
完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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