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少年法庭將於明日(星期五)起,就記者採訪聆訊事宜作出新安排。
司法機構發言人說:「今後,少年法庭將會在庭外貼出告示,列明那類人士可在開庭時列席。」
「假如裁判官認為某宗案件不適宜讓記者列席,則法庭會於該段期間內在庭外張貼有關告示。」
發言人又說:「欲採訪少年法庭聆訊的記者,須應要求出示文件,以便讓裁判官核實其記者身份。」
「此舉可讓裁判官信納該人士乃真正的新聞界代表。」
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3D(3)條規定,只許某幾類人士在少年法庭開庭時列席,當中包括新聞界的真正代表在內。
條例第20A條亦闡明報道少年法庭審訊程序的某些限制。
然而,法庭可就案中兒童或少年人的利益,決定是否讓記者列席聆訊。
發言人說:「上述新安排是經過檢討後作出的。檢討由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出,並交由總裁判官湯寶臣和少年法庭裁判官進行。」
「檢討目的在劃一少年法庭聆訊的採訪安排。」
「首席法官相信公眾人士對公開聆訊極為關注,而記者在報道法庭聆訊方面則扮演�茪@個十分重要的角色。」
目前全港共有五個少年法庭,分別設於東區裁判法院、南九龍裁判法院、荃灣裁判法院、沙田裁判法院和屯門裁判法院。
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