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三: 工廠及貨倉

1. 引言

工廠是指任何工作地點進行物品的製造、修理、裝飾及加工,包括食品製造工場、製衣廠、電子廠、塑膠廠、印刷廠等,嚴重的意外事故一般涉及不安全使用機器及化學品。而貨倉一般用於儲存貨物包括各行業的原材料及製成品,貨倉內工人會使用不同工具(如叉式起重車、電動/手動唧車、手推車)及不時用人力搬運貨物,如沒有合適安全措施,便會造成意外發生。

2. 法律上的責任

僱員在工廠或貨倉内工作時的安全、健康及福利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屬規例保障,而工廠屬於工業經營的一種,亦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附屬規例規管。當中包括一般責任法例。

僱主/東主的一般責任

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範圍包括:

  • 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作出適當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 維持工作地點處於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情況,以及提供及維持進出該工作地點的途徑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僱員/工人的一般責任

  • 須適當地照顧自己及其他可能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影響的人的安全及健康。
  • 與僱主/東主和其他人合作,以便他們能遵從法定職務及責任。

其他

工業經營(如工廠)的東主須按照《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9(1) 條,以訂明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第1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