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一: 建造業

1. 引言

建築工程泛指所有興建、重建、修葺、保養、改建、拆卸及維修有關的建築物或基建工程;以及土木工程。

包括範圍︰

  • 任何樓房、屋宇及相關的建築物;
  • 任何道路、渠道、鐵路及有軌道的運輸系統;
  • 任何海港工程、碼頭、船塢及海防工程等;
  • 任何橋樑、隧道、污水處理工程;
  • 任何機場及航空有關的工程;
  • 任何有關水務、電力、煤氣、電話、無線電或電視的裝置或工程。
工程圖示

2. 法律上的責任

僱員/工人在上述建築工程的工作地點内工作時的安全、健康及福利均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附屬規例保障。當中包括一般責任法例。

僱主/東主的一般責任

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範圍包括:

  • 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作出適當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 維持工作地點處於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情況,以及提供及維持進出該工作地點的途徑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僱員/工人的一般責任

  • 須適當地照顧自己及其他可能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影響的人的安全及健康。
  • 與僱主/東主和其他人合作,以便他們能遵從法定職務及責任。

其他

工業經營(如建築地盤)的東主須按照《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9(1)條,以訂明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18歲以下青年,除非是合約學徒及認可受訓人士,否則不可以在任何地盤内工作。 此外,所有地盤工人必須接受認可的基本安全訓練及持有有效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俗稱平安卡)才可以在地盤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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