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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立政策委員會

(由行政長官委任)


  • 民政事務局局長 (當然主席)
  •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 社會福利署署長
  • 房屋署署長
  • 教育署署長
  • 警務處處長


職權範圍

  1. (甲)
    訂定社區建立的整體政策和建議推行社區建立計劃的先後次序;
  2. (乙)
    界定各部門在社區建立中應負的責任;
  3. (丙)
    確保社區建立的資源得以充分善用,和各地區統籌委員會得到充足的資源以便有效地展開工作;
  4. (丁)
    在政府社區建立整體目標下,考慮協調各志願團體工作的最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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