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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委員會/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委任)


  • 建築署署長(主席)
  • 房屋署代表(其職級為首長級第2級)
  • 建築署副署長
  • 發展局局長代表 (除非獲主席事先批准,否則該代表的職級不可低於 首席助理秘書長)

職權範圍

  1. (一)
    負責為政府工程項目審批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的遴選及委聘事宜,但不包括由部門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所負責遴選及委聘的顧問公司。
  2. (二)
    就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的遴選程序、僱用條件及薪酬,向發展局局長提供意見,並按需要建議作出修訂。
  3. (三)
    公布經委員會通過的遴選及委聘程序指引。
  4. (四)
    檢討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的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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