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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建築工程委員會


  • 建築署署長(主席)
  • 總工程師/綜合工程
  • 建築署助理署長(物業事務)
  • 政府產業署署長或其代表

職權範圍

  1. (甲)
    審議以總目703分目3101GX整體撥款進行的每項300萬元以上的小規模建築工程(新編配政府產業的裝修工程除外)建議項目,並釐定有關工程的撥款優先次序;
  2. (乙)
    就上文 (甲) 段所述每項不超過3,300萬元的工程開支應否給予批准,向建築署署長提出建議;
  3. (丙)
    就上文 (甲) 段所述每項超過3,300萬元但不超過5,000萬元的工程應否給予批准作出建議,並提交政府產業工程策略小組通過及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 (庫務)3 核准;及
  4. (丁)
    定期監察總目703分目3101GX的開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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