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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

(由律政司司長委任)

  • 林定國先生,S.B.S., S.C.,J.P. (主席)
  • 張國鈞博士,S.B.S.,J.P. (副主席)
  • 姚定國教授,M.H.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法官
  • 袁國強先生,大紫荊勳賢,S.C.,J.P.

職權範圍

就香港的調解監管制度向律政司提供意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a)
    審視香港現行的調解員監管制度,包括資歷評審和紀律處分的事宜,以及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調評會」)的架構、角色及職能;
  2. (b)
    就如何改革或完善香港的調解員監管制度提出建議:包括(i) 就應否將調評會轉變為香港調解員認可的唯一法定機構;以及(ii) 若然如此,相關的恰當後續修改(例如賦予調評會相關的法定權力)作出建議;及
  3. (c)
    考慮任何與上述事務相關的事宜和/或律政司司長就香港調解員監管制度提出的其他事宜,並就該等事宜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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