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指定機械及設備操作員資歷評定諮詢委員會

(由勞工處處長委任)

  •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 (主席)
  • 區偉恩先生
  • 李耀圖先生
  • 梁兆基先生
  • 連偉明博士
  • 唐宏輝先生
  • 楊冠全博士

職權範圍

本委員會成立的目的,是就根據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而評審起重機、吊船等指定機械及設備操作員的訓練機構和訓練課程綱要的有關事宜,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這些事宜包括下列各項︰
  1. (甲)
    就條例所指定的機械及設備操作員訓練機構的評審準則,提供意見;
  2. (乙)
    就認可上述訓練機構時可能附加的條件,提供意見;
  3. (丙)
    就認可訓練機構所舉辦的訓練課程綱要,提供意見;及
  4. (丁)
    就取消或中止上述認可訓練機構的資格,提供意見。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