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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税务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一九四七年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65条的规定成立。委员会为独立法定团体,负责就税务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有关法例规定,委员会小组由一名主席、十名副主席及不超过150名的其他成员组成,主席及副主席须为曾受法律训练及具有法律经验人士,而所有成员均须由行政长官委任。现时,委员会有一名主席、八名副主席及71名委员。

(请按此处了解委员会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