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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及程序

提出上诉

  • 以书面形式向书记提出
  • 连同上诉理由陈述书一份
  • 连同局长的决定书副本一份
  • 在局长的书面决定送交上诉人后一个月内提出

任何人士﹙以下简称上诉人﹚可在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发出上诉通知,提出上诉:

  1. 他已对任何评税作出有效的反对,但税务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在考虑该项反对时没有与他达成协议,则他可在局长的书面决定送交其本人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上诉;该上诉通知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1. 局长的决定书副本一份;及
    2. 上诉理由陈述书一份。
  2. 他根据《税务条例》第82A条被评定补加税后,可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起计一个月内提出上诉;该上诉通知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1. 评税通知书副本一份;
    2. 上诉理由陈述书一份;
    3. 如曾接获局长根据第82A(4)条发出的拟评定补加税通知书,则提交该通知书的副本一份;及
    4. 上诉人根据第82A(4)条作出的任何书面申述的副本一份。

聆讯小组的组成


组成和职能

聆讯小组最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人必须为主席或副主席(以下简称主讯人),负责就税务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委员会在聆讯审议的任何事宜,须由出席聆讯并就该事宜表决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均等,则主讯人除其原有的一票外,亦有权投决定票。


聆讯通知书

书记须在接获上诉通知书后,编定聆讯该项上诉的时间,并须给予上诉人及局长14天的上诉聆讯通知。在聆讯上诉前任何时间,上诉人可藉致予委员会书记的书面通知,将上诉撤回;或上诉人与局长可就上诉人的评税款额达成和解。凡就上诉达成和解,上诉人和局长须签署一份载有和解条款的和解书作为书面记录,并须将该份和解书呈交委员会予以批註。


提供文件及资料

  • 根据主讯人指示提交文件及资料
  • 如主讯人拒绝接纳文件或资料为证据,就该决定向主讯人申请宽免

委员会聆讯小组可如期举行聆讯对上诉双方均为有利。主讯人可考虑及不同情况,如过往上诉人逾期呈交文件及资料对延误委员会小组聆讯进度的影响等。主讯人有权-

(a) 就为聆讯提供文件及资料,发出指示;及

(b)(如任何文件及资料,并非遵照根据(a)段发出的指示而提供)拒绝接纳该文件或资料为证据。

如主讯人决定行使权力,拒绝接纳由某一方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证据,则主讯人须于作出该项决定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藉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

(a) 将该项决定通知该方;及

(b) 说明该项决定的理由。

该方可在上述通知发出予该方当日后的14日内,或在主讯人容许的较长限期内,就上述决定向主讯人申请宽免。上述宽免申请-

(a) 并不令上述决定暂缓执行;

(b) 须有证据支持,以证明该申请中的陈述;及

(c)  可不经聆讯而予以裁定。

主讯人会考虑整体情况及于裁定上述宽免申请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将该裁定通知该方及说明该裁定的理由。

实际上,主讯人发出的指示一般与上诉双方须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的期限及形式有关,并会给予合理时间让上诉双方遵从有关指示。


出席聆讯

  • 亲自出席或由一位授权代表出席
  • 须透过宣誓下作供和/或书面陈词以证明有关评税额过多或不正确

上诉人须亲自出席或由一名授权代表出席委员会聆讯上诉的会议。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在编定的上诉聆讯日期将会在或正在香港境外,及相当可能不会在该日以后委员会认为合理的一段期间内在港,则可就该上诉人的书面申请(书记须在聆讯日期最少7天前接获)而在其或其授权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聆讯该宗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考虑上诉人向委员会所呈交的书面陈词。

请按这里(PDF档案)参阅有关天气恶劣时之聆讯安排。

上诉聆讯均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上诉人须承担证明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乃属过高或不正确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聆讯前他应确保已备妥所有拟在聆讯作供的证人以及用以支持其上诉的有关文件。除非另有指示,上诉人应按照主讯人所发出的指示,在编定的聆讯日期前将所有文件或资料送交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局长。

进行聆讯时,上诉人须选择作出未经宣誓的陈词,或在宣誓下作供以支持其上诉并作出陈词。如选择前者,上诉人无须接受盘问;但若选择后者,则须接受局长代表的盘问。如上诉人选择不宣誓作供,委员会在处理上诉时,将考虑上诉双方同意的事实(如适用)和在真确性上没有争议的文件,作爲可接纳的书面证据。上诉人在考虑采纳那一种方法作供时,应谨记证明有关评税过多或不确的举证责任须由其本人承担。如上诉人仅提交书面证据,委员会对此不会过分重视;委员会较重视盘问过程中所验证的证供。上诉人亦可以要求其他人士作爲其证人出席聆讯,以支持其上诉。一般而言,证人会在宣誓下作供,并须要接受盘问。

  

特权及豁免权

为了确保委员会可无畏无惧、不偏不倚及公正地履行其裁定税务上诉案件的法定责任,《税务条例》订明-

(a) 聆讯小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成员在根据《税务条例》执行其职责时,均享有等同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在该法庭的民事法律程序中所享有的特权及豁免权;及

(b) 聆讯的任何一方、证人、大律师、律师或代表任何一方的人均享有该人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会享有的特权及豁免权。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上诉聆讯后,委员会须发出委员会的裁决,而裁决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发出。委员会须确认、减少、增加或取消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亦可将该个案连同委员会对该个案的意见发回局长处理。凡委员会不减少或 不取消该评税额,则可命令上诉人缴付一笔不超过25,000元的款项,作为委员会的讼费,该笔款项须加在徵收税款内。该命令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如上诉聆讯的进行属琐屑无聊、无理取闹或 有关程序遭滥用,委员会在行使有关酌情决定权时,该命令会予以重大考虑。


就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

上诉人或税务局局长可针对委员会所作的决定而就法律问题直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该上诉许可申请必须:

(a) 藉以陈述书支持的传票提出。该陈述书须列明上诉理由,并简明地指出及陈述每项理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b) 夹附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副本;

(c) 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扼要,并避免重复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已经列出的事项;

(d) 如陈述书是由大律师或律师拟备,陈述书必须由他们签署,又或如申请人没有聘任法律代表,陈述书须由其本人签署;及

(e) 在委员会就有关上诉作出决定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或委员会以书面通知上诉人或局长有关上诉的决定的通讯日期后的一个月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递交,并送达提出申请的另一方(即上诉人或局长,按情况而定)。

有关上诉许可申请的详情,请参考由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34(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npd/chi/PD34.htm)(仅提供繁体中文版),或致电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民事事宜)(电话:2825 4672)查询。

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之前收到的呈述案件申请将会以原有的安排处理。凡有申请在2016年4月1日之前以书面提出并送交委员会,则会继续处理,犹如《税务条例》中与取消呈述案件机制的相关条文不曾制定一样。


提交电子资讯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电子资讯须以特定的规格、方式及程序(PDF档案)传送,方为有效。


﹙註:以上资料仅供市民参考。委员会的聆讯及上诉事宜均须依照《税务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