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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稅務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於一九四七年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65條的規定成立。委員會為獨立法定團體,負責就稅務上訴作出聆訊及裁決。有關法例規定,委員會小組由一名主席、十名副主席及不超過150名的其他成員組成,主席及副主席須為曾受法律訓練及具有法律經驗人士,而所有成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現時,委員會有一名主席、八名副主席及70名委員。

(請按此處了解委員會的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