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檢討 諮詢文件 |
1997年7月
前言
財政司司長在1997 - 98年度財政預算案的演詞中﹐提議全面檢討利得稅﹐以研究可否令本港的 稅制和營商環境更富競爭力。
這份諮詢文件旨在介紹本港利得稅稅制的主要特點﹐並邀請各界對檢討利得稅提出意見﹐以便政 府就1998 - 99年度財政預算案制訂有關利得稅的建議。 利得稅 根據稅務條例﹐我們在下列情況﹐須向有關人士徵收利得稅﹕
(乙) 該人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而該利潤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2. 香港是一個採用地域性來源稅務原則的地方。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在香港課稅。源自其他 地方的收入﹐即使可能會匯至香港﹐也不須課繳香港的利得稅。資本增值、股息均不須課稅。香港 亦沒有徵收利息稅。 基本稅務原則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8條訂立了本港稅制的憲制規定。根據該條文﹐香港實行獨立的稅收 制度。此外﹐香港的稅制須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事實上﹐我們一直致力維持一個簡單而 明確的低稅制。 利得稅稅率 4. 現時本港公司利得稅標準稅率是16.5%。非法團業務的利得稅標準稅率是15%。自1975/76年度開 始兩個稅率之間就保持著一個差距。自80年代以來本港稅率的改變載於附錄甲。現時的稅率是自80 年代以來最低的。香港的稅率也是亞太區內最低的。本港與亞太區內其他地方及世界其他經濟體系 的標準稅率的比較載於附錄乙。本港的稅率極具競爭力。最近傳統基金會將香港評級為全球最自由 的經濟體系﹐世界經濟論壇亦將香港選為全球第二最具競爭力的地區。由此可見,本港優良的稅制贏得世界的認同。 5. 然而﹐在亞太區內﹐有些地方在利得稅稅制上提供各種優惠。他們的實際稅率﹐即扣除所有稅務 優惠和扣減項目後實際支付的稅款﹐可能遠低於他們的標準稅率。如此一來﹐香港與這些地方稅率的 差距便收窄了。同時,亞太區內的一些地方為了吸引商業投資﹐將利得稅減低。例如﹕新加坡最近將 公司稅稅率由27%減至26%﹐韓國亦將其較低標準稅率由18%減至16%﹐而較高標準稅率則由32%減至 28%。此外﹐菲律賓亦正計劃將其公司稅稅率從35%減至30%。雖然就標準稅率方面而言﹐香港仍然比 這些地方佔有較大的優勢﹐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自滿。我們明顯需要繼續維持香港作為亞太區首要的 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們需要考慮香港在稅率方面現時仍然維持的優勢是否足夠;或由於亞 太區內其他地方在稅務上所作出的改變,是否經巳令到香港所佔的優勢被削弱至一個程度,以致我們 需要採取適當行動應變。總而言之,我們應該致力向投資者和國際商業社會發出正確信息﹐顯示香港 仍然是他們最理想的生財之地。 利得稅為收入來源 6. 利得稅是本港最大的收入來源﹐亦是一個穩定的收入來源。利得稅收入於過往10年每年平均約佔 政府收入總額的25%。1996/97年度的利得稅收入約為500億元﹐即該財政年度政府收入總額的24%。 7. 如公司利得稅標準稅率更改一個百分點﹐1998/99年度的稅收便會增加/削減18億元﹐而直至2001/ 02年度中期預測期間累積的增加/削減則為108億元。任何利得稅稅制的調整均不應影響利得稅作為一 個穩定及有效率的收入來源。我們必須維持一個穩定的稅基。 明確依據 8. 本港既簡單又明確的稅制為投資者提供確實的依據。本港的稅務法例並不繁複﹐而我們在有需要的 地方亦以稅務執行指引的方式附加說明。我們又定期檢討稅務法例以將之更新,並就營商環境的轉變 作出適當修訂。最近﹐我們修訂有關法例 -
(乙)確認股票經紀或離岸基金經理為非居住於香港的投資者充當代理人買賣股票和投資基金,
毋須就該等投資者從中所得的利潤,負上繳納利得稅的責任; (丙)在法例上特別訂明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毋須就經香港管理的真正離岸基金所作的股票買 賣而得到的某些入息,負上繳納利得稅的責任。 9. 有些人士要求立法界定現時稅制內地域性來源的概念以提供明確依據。有關利潤是否源自本港基 本上是一個事實的問題。現時這方面的法例並非不凊楚﹐我們在稅務執行指引中亦已附加說明﹐而有 代表性的法庭案例亦於這方面訂下了指引。我們歡迎各界就增強地域性來源概念的明確性提出具體的 意見,但我們認為只有在確實證明有需要時才應考慮於這方面引進新的法例。 扣減 10. 本港稅制規定所有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引致的開支均可容許予以全數扣除。該等開支其中包括僱 員薪金、生產物料的支出及其他經營開支、如利息支出、就營業地點支付的租金、壞帳、商標及專利 註冊費、科學研究及培訓的開支等。 11. 有關科學研究方面﹐除因就土地或建築物或在改建、增建或擴建建築物時所作出的開支外﹐資本 性質的開支亦可予以扣除。此外﹐有關扣減亦適用於支付予認可研究機構作科學研究的費用。
12. 儘管就進行研究及發展工作或培訓所引致的開支全數均早已容許於作出開支的年度予以扣除﹐但 是仍有一些人士要求提供超逾實際開支的額外扣減﹐以鼓勵進行研究及發展工作和員工培訓,例如扣 減實際開支的150%至200%。但是該等稅務優惠可能會帶來令本港稅制變得複雜的效果﹐及增加稅務管 理的成本。因此﹐我們需要慎重考慮,在如香港的低稅制地區,這些稅務優惠是否為鼓勵進行研究發 展及培訓的最佳途徑。 工業裝置及機械折舊免稅額 13. 我們為工業裝置及機械提供相當優厚的折舊免稅額﹐以鼓勵進行該等項目的投資。就作出有關開 支的課稅年度而言,所給予的初期折舊免稅額為60%。而就不同種類的工業裝置及機械所給予的每年 折舊免稅額則由10%至30%不等。因此﹐首年所給予的總折舊免稅額最高可達72%。但是,仍有一些人 士要求提供以實際開支倍數計的折舊免稅額,即可予扣減的免稅額遠遠超逾有關工業裝置及機械的原 來價值。
14. 我們須考慮現行的折舊免稅額制度是否合理。我們須研究初期折舊免稅額及每年折舊免稅額之間 現時的平衡是否恰當﹐及現時每年折舊免稅額制度下的工業裝置及機械分類能否如實反映出真正的經 濟壽命。我們亦要研究現時在初期給予較高折舊免稅額的情況會否製造避稅機會或被利用作延遲繳稅 的途徑。在作出上述考慮研究時,我們須顧及折舊免稅額是一項鼓勵工業裝置及機械投資的稅務寬免。 重建免稅額 15. 目前工業建築物可享有20%的初期重建免稅額和4%的每年折舊免稅額﹐這是為支持工業界而實施 的一項特別稅務寬免。至於商業建築物,則並無初期免稅額﹐但可享有2%的每年折舊免稅額。這是假 設有關商業建築物有50年的經濟壽命。我們最近為酒店行業推出了一項特別免稅額﹐使他們的翻新開 支能以每年20%的比率分5年撇除。這是反映一個事實﹐就是酒店的翻新裝修只能維持一段有限時期﹐ 有關酒店很快又須再次進行裝修﹐以保持其質素和標準。由於本港經濟轉型﹐逐漸倚重服務 性行業﹐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檢討現時商業建築物的重建免稅額﹐研究其是否依然恰當。 稅務優惠 16. 稅務優惠在香港並不普遍﹐但我們在有需要的範疇亦有提供適當的稅務優惠﹐以助鞏固本港作 為一個國際商業金融中心的地位。在金融服務方面﹐對從香港發行的某些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得 的利息收入和買賣利潤,我們現時是按一個相等於正常利得稅稅率一半的優惠稅率徵稅。從一些有 頂級信貸評級的多邊機構﹐例如亞洲發展銀行和國際重建及發展銀行所發行的債務票據及香港金融 管理局所發行的外匯基金票據所得到的收入,我們亦免除徵收利得稅。
17. 我們須考慮,在如香港的低稅制地區,是否應為金融界或其他行業提供更多稅務優惠﹐以增加 本港的競爭能力。我們亦同時需要小心考慮,避免令本港的稅制變得複雜。 雙重課稅 18. 根據本港以地域性來源為基準的稅制, 一家本地公司從香港以外地方所得的收入一般不會在香 港遭到雙重徵稅。許多作全球徵稅的國家亦有為他們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就從香港所得的收入而在香 港支付的稅款,提供單方面的稅務寬免。就此而言﹐我們大致上並無雙重課稅的問題存在。 19. 不過﹐由於航空業務的國際性質﹐航空公司比其他納稅人士較易遭到雙重徵稅。基於本地航空業 和本港民航夥伴的要求﹐我們現時的政策是個別地在與本港民航夥伴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之 內﹐加入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的安排。本港已與韓國、新西蘭、加拿大和荷蘭達成有關 安排。與其他地方就這方面的磋商則仍在進行中。 20. 目前,我們與美國亦已訂立航海運輸方面的雙重課稅寬免安排。航運界亦有要求我們與其他航運 業發達的國家磋商同樣的安排。
21. 至於未來﹐我們須考慮香港是否應在其他方面,包括航海運輸﹐進行磋商寬免雙重課稅的安排, 或進行磋商全面性的寬免雙重課稅安排。我們需要仔細研究有關安排對香港經濟的影響及是否帶來整 體利益。我們須衡量磋商這些安排會為香港帶來的利益和我們須因此而付出的代價。 逃稅及避稅 22. 我們一向致力打擊逃稅和盡量減少避稅的機會。我們巳訂立法例,詳細說明營商人士為課稅而須 保存的紀錄。違反法例規定的懲罰亦已大為提高。我們亦加強了稅務局在執行調查工作方面的資源。 不過﹐我們不能就此便滿足。總有些人會不顧影響社會上其他人士的利益,逃避他們的賦稅責任。我 們必須確保所有應付的稅款均得到支付。諮詢 23. 我們會就本港的利得稅制度進行一項全面的檢討。我們希望本港的稅制和營商環境更富競爭力。 檢討工作有賴你們的支持﹐需要你們提供寶貴的意見﹐建議怎樣改善利得稅制度﹐以鞏固香港作為一 個首要的國際商業金融中心的地位,及令香港更具條件面對未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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