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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圖則註釋總表
在擬備及/或更新各法定圖則(即發展審批地區圖、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計劃圖)的《註釋》時,規劃署會參考《法定圖則註釋總表》(下稱「註釋總表」),以 便因應個別地帶的需要,對《註釋》作出適當修訂。
為更新註釋總表以配合不斷轉變的社會需要和期望,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註釋總表修訂本,並其後通過對其作進一步修訂。註 釋總表修訂本分數部分,即《註釋》說明頁,其內載述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一般規定;各地帶「註釋」的用途表,第一欄列明經常准許的用途,第二欄則為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的用途;以及備註,用 以說明個別地帶的特定發展限制和其他規改。
此外,圖則現採用概括用途名稱以歸納性質和規劃影響相若的用途,使土地的用途更為靈活。為作更有系統的說明和使較易明白,所有概括用途和現有用途會分為18類。關 於這18類概括用途,城規會網站載有一套註釋,並載有一個列表列明這18類概括用途及當中每一類的歸屬用途,以供市民參閱。法 定圖則(適用於先前不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範圍的地區)及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先前屬於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範圍的地區)所採用的詞彙釋義,也已更新並合併為一份經修訂的 詞彙釋義。註 釋總表修訂本所使用的概括用途名稱和某些詞彙的釋義,均已包含在內。這份經修訂的詞彙釋義亦載於城規會網站,以供市民查閱。
在有機會時,所有現行的法定圖則均會根據註釋總表修訂本作出適當修訂。已根據註釋總表修訂本作出修訂/更新的法定圖則列於下表,這 些法定圖則所使用的概括用途名稱和某些詞彙的解釋,應參照經修訂的詞彙釋義。
對於尚未根據註釋總表修訂本修訂/更新的法定圖則,法 定圖則(先前不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範圍的地區)及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先前屬於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範圍的地區)現時採用的一套詞彙釋義,仍然適用。
註釋總表只供一般參考之用,其內容或會不時予以更新和修訂。適用於個別地區的法定規劃管制,在該特定地區的有效法定圖則(如有的話)內註明。現行所有有效的法定圖則,均 可在城規會網站透過e–法定圖則系統瀏覽。凡有疑問,應向城規會秘書處或規劃署規劃資訊及專業行政小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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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法定圖則註釋總表旨在提供一個概括的大綱,以便在擬備和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時,以此為基礎。
2.以下為訂定用途表所根據的原則
第一欄:
第二欄:
3.用途表上註有*號的用途,只准在某些地點進行或存在。這類用途如在考慮過地方環境的因素後認為適用,可加進《註釋》內。
4.在擬定個別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時,可因應當地的需要而適當修改各個用途地帶的用途表、規劃意向和備註。與法定圖則註釋總表有重大差異的地方,應特別加以標示或說明,以供城市規劃委員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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