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 格 第 S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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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6(1) 條 就 草 圖 作 出 申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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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6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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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6A(1) 條 對 草 圖 的 申 述 提 出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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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6D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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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6D(1) 條 就 草 圖 的 建 議 修 訂 作 出 進 一 步 申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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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12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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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12A 條 的 修 訂 圖 則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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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1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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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16 條 的 規 劃 許 可 申 請(適 用 於 更 改 現 有 建 築 物 或 其 部 分 內 的 用 途)若擬議用途屬臨時性質,並為期不超過五年,請使用表格第S16-3號;若屬為期超過五年的公用事業/私人設施裝置,或是略為放寬第一欄用途或《註釋》說明頁經常准許的用途/發展的指定發展限制,請使用表格第S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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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1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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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16 條 的 規 劃 許 可 申 請(適 用 於 興 建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若為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進行填土/塘,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屬於第一欄用途或《註釋》說明頁經常准許的用途者,請使用表格第S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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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1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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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16 條 的 規 劃 許 可 申 請(適 用 於 在 土 地 及 或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為 期 不 超 過 五 年 的 臨 時 用 途 / 發 展)亦適用於臨時的公用事業/私人設施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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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1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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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16 條 的 規 劃 許 可 申 請(適 用 於 臨 時 用 途 或 發 展 的 許 可 續 期)只適用於在相同地點進行相同用途的臨時許可續期申請,而申請最遲應在許可屆滿前兩個月送交城市規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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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1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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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16 條 的 規 劃 許 可 申 請(適 用 於 其 它 類 別 的 發 展 建 議)適用範圍包括:- 更改現有處所/建築物的用途,而申請地點部分為空地(例如:在平台上開設附有露天操場的幼稚園、涉及更改申請地點的泊車設施或車輛通道的用途更改)
- 為進行第一欄用途或《註釋》說明頁經常准許的用途/發展而填土/塘
- 略為放寬第一欄用途或《註釋》說明頁經常准許的用途/發展的指定發展限制(亦適用於公用事業/私人設施裝置)
- 公用事業/私人設施裝置(如用途不超過五年,請使用表格第S16-3號)
- 未另有列明的任何其他用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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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第 S16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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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第 16A(2) 條 的 修 訂 許 可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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