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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詞彙釋義 (經修訂的版本)

經修訂的「法定圖則詞彙/概括用途釋義」

(重要提示:

城市規劃委員會通常是以這份釋義,作為詮釋法定圖則所用規劃詞彙的依據。這份釋義並非圖則的一部分。如有需要,這份釋義或會作出修訂。

「備註」欄內的註釋視為定義的一部分,須與定義一併閱讀。

如對這份釋義有任何疑問,可逕往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7樓規劃署規劃資料查詢處詢問(電話號碼︰22315000)。)

用途 定義 備註

鄉事委員會會所/鄉公所
(Rural Committee/ Village Office)

指供某一地區的鄉事委員會和鄉公所舉行會議和其他社交活動的地方或處所。
 

只適用於新界。

鄉郊工場
(Rural Workshop)

指一般用於運作規模較小規模和較簡單的工業用途的地方或處所,而這些地方或處所通常為低層建築物或臨時構築物。

 

包括在工場式處所進行的非正式工業活動,例如家具製造工場、玻璃及陶器製造工場、金屬製品工場、建築機械修理工場、紙品及印刷工場、籐器及竹器製造工場、鋸木廠/木園、紡織、製衣、造鞋、皮革工場、木製品工場、雲石工場、食品加工工場,以及涉及簡單工序的工業物料回收/循環再造設施,但不包括汽車修車工場,以及貨櫃和貨櫃車修理場。

[「家具製造工場」、「玻璃及陶器製造工場」、「籐器及竹器製造工場」、「鋸木廠/木園」、「木製品工場」、「金屬製品工場」、「紙品及印刷工場」和「紡織、製衣、造鞋、皮革工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New Territories Exempted House)

指獲得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第Ⅲ部分的規定發出豁免證明書以豁免其建築工程的住用建築物(賓館及酒店除外),或主要用作居住(賓館及酒店除外)但建築物的地面一層可能闢作「商店及服務行業」或「食肆」的建築物。
 

[歸屬「屋宇」]

照相館
(Photographic Studio)

指由一人或多人經營拍攝和沖曬照片生意的處所或地方。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當鋪
(Pawn Shop)


指所經營業務為接受貨物和實產作抵押並同時支付或貸出款項的處所或地方。在這些交易中,雙方承諾、協議或訂定條件以規定日後可根據任何條款贖回或買回上述貨物或實產的全部或其部分,而不論這些承諾、協議或條件是明示、隱含或可合理地從交易或使用該處的性質或特性推斷出來。
 

根據《當押商條例》(第166章)的內容改寫。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資訊科技及電訊業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ies)

指涉及以下任何項目的製造、設計、發展、生產、運作、加工、裝配或研究的場所:
(a) 電子及微型電子系統、產品和配件;
(b) 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包括任何電腦硬件和軟件、電腦資訊與應用;以及
(c) 電訊設施和電訊服務,而就這方面而言,「電訊」和「電訊服務」的定義與《電訊條例》(第106章)所界定者相同。

 

包括用於設置資訊科技和電訊的設施和裝備的處所,例如網間連接器、機樓、交換中心、無線電發射站、傳呼中心、數據中心、數據處理/電腦中心、網絡酒店或數據網絡交匯中心。
不包括直接提供與資訊科技和電訊用途有關的顧客服務、零售服務或貨品而經常吸引大量市民到臨有關處所的活動。
一般的商業/辦公室用途儘管在工作或運作上可採用第(a)至(c)段所述的設備或設施,但並不包括在這概括用途內。

[「電訊服務中心」和「電腦/數據處理中心」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資源回收場
(Resource Recovery Park)

指可同時經營物料重用、循環再造和堆肥,以及有關的處理和製造的行業(包括提供貨物及服務),而又建有共用設施的任何土地。在「資源回收場」內經營的行業包括使用從廢物所得的可循環再造物料的行業、採用無污染技術或可再生能源的行業,以及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的行業。

 

包括下列物料種類的處理及相關的資源回收工序,即電池、電子零件、玻璃、有機食物廢物、含鐵金屬、有色金屬、紙類、塑膠、紡織品、橡膠輪胎、木類及廢銅侵蝕劑。

農地住用構築物
(On-Farm Domestic Structure)

指農地上專供在農場(包括養魚場)工作的農民居住的住所。
 

住所最高不得超過兩層和5.18米,而有蓋面積不得超過37.2平方米。(為免生疑問,此等構築物不包括由貨櫃改裝的構築物。)
 

農業用途
(Agricultural Use)


指為提供食物及其他產品而用作栽種農作物和植物及飼養動物和魚類等用途的土地,用途包括園藝、水產養殖、種植水果、培植種子、果菜園、哺育場、乳品業、繁殖和飼養禽畜、放牧場、草場、魚塘及稻田。

 

包括附屬於或直接與農業活動有關的構築物或處所,例如牛欄、溫室,用於存放機械、工具、兩輪或多輪手推車、種子和肥料的構築物,但不包括作住用用途的構築物或處所。
亦包括魚塘養殖,以及附屬於主要耕種、畜牧或養魚用途作栽種灌木或樹木的土地用途,但不包括休閒農場和釣魚場;休閒農場和釣魚場視為「康體文娛場所」的一種。
可為耕種而在土地上放置或堆放泥土。所放置或堆放泥土的厚度不可超過原地面之上1.2米。

[「魚塘養殖」和「植物苗圃」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運動場
(Playground/Playing Field)

指供公眾使用和享用而用作運動場進行球類遊戲及其他動態康樂用途的土地。

包括兒童遊樂場、足球場、籃球場、滾軸溜冰場等;場地內可按情況提供公廁設施、涼亭、觀眾看台、更衣室和淋浴室等附屬設施。

不包括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運動場。

[歸屬「休憩用地」,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遊艇停泊處
(Marina)

指用以停泊遊樂船隻(例如帆船和遊艇)的繫泊區和相關的陸地,包括與一般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登岸梯級、浮躉和燈塔。

 

包括附屬設施,例如用於小艇/滑浪板存放處、船艇小型維修工場和會所。

[「與海事有關的設施」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遊樂場
(Amusement Park)

指其上有構築物或機動設施(例如鞦韆、旋轉木馬、射擊場和賽道等)以供公眾遊玩的土地。
 

[歸屬「娛樂場所」]
 

道路
(Road)

包括任何坊、短巷或巷、公路、里、道路、道路橋、行車天橋、下通道、隧道、行人路、行人天橋、小徑、行人隧道、行人專區、自動人行道或通道(不論是否能穿過),或其任何部分。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對「街道」的釋義改寫。
包括行車道、道路中央分隔欄、行人道,以及街道裝置如電線杆、電燈柱、交通燈、變壓器房、交通標誌、道路欄杆、隔聲屏障、矮柱和消防栓等。
 

雷達、電訊微波轉發站、電視及/或廣播電台發射塔裝置
(Radar, Telecommunications Electronic Microwave Repeater, Television and/or Radio Transmitter Installation)

指裝有有關雷達、電訊微波轉發、電視及/或廣播電台發射的機器、設備及/或儀器以服務廣闊地域的地方或構築物。

 


 

雷達、導航設備及電訊裝置
(Radar, Navigational Aid, and Communication Devices)

指用於協助指揮和監測航空交通的裝置。

 


 

電力站
(Electric Power Station)

指透過摩擦、感應或化學變化生產電力的處所。
 

不包括電力支站;該類設施視為「公用事業設施裝置」的一種。
 

電訊服務中心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Centre)

指裝有機器、設備及/或儀器以提供與電訊有關的服務的地方或處所。
 

[歸屬「資訊科技及電訊業」]

 

電訊無線電發射站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 Base Station)


指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內、附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或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天台上,用於向當地提供公眾電訊通訊服務的裝置,包括體積不超過5米(長)×4.5米(闊)×3.5米(高)的儀器箱及天線。天線如為平面者,天線不連天線杆的體積不超過0.6米(長)×0.6米(闊)×2.5米(高);如為圓形者,則直徑不超過0.8米。 

[歸屬「公用事業設施裝置」,但《註釋》說明頁另予准許者除外]


 

電腦/數據處理中心
(Computer/Data Processing Centre)

指用於與商貿活動有運作關係的電腦操作或數據處理的處所。
 

[歸屬「資訊科技及電訊業」]

電纜車路線及終站大樓
(Cable Car Route and Terminal Building)

電纜車路線指為預留供電纜車使用及為電纜車的運作而指定的路線;這些路線通常會遠離道路或行人徑。

終站大樓指建於路線終點用於處理電纜車的行政和運作事宜的建築物。
 

可包括酒樓餐廳和零售商店。

零售商店
(Retail Shop)

指以零售方式售賣貨品的處所。

 

包括超級市場和百貨公司。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厭惡性行業
(Offensive Trades)


指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48條宣布為厭惡性行業的行業、業務、加工業或製造業;這些行業會引致產生具厭惡性或有害的臭氣或塵埃,或具有厭惡性或損害性,或涉及屠宰動物或禽鳥。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48條的公布,現行附表所指定的厭惡性行業如下:
1. 煮骨
2. 燒骨
3. 磨骨
4. 刮骨
5. 貯存骨
6. 製造漂白粉
7. 煮脂肪
8. 毛皮加工
9. 清洗羽毛
10. 揀羽毛
11. 貯存羽毛
12. 加工處理魚糧
13. 製造膠水
14. 藉發酵過程而製造低黏性澱粉(澄麪)
15. 清洗毛髮
16. 煮豬油
17. 打磨皮革
18. 製煉皮革
19. 將錳礦沙或二氧化錳磨碎、包裝或以其他
方法處理
20. 加工處理肥料
21. 煮樹脂
22. 加工處理魚翅
23. 製造漿糊
24. 煮肥皂
25. 融解固體脂肪
 

圖書館
(Library)


指《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指定用作圖書館的處所,其內收藏有系統編排的圖書館藏件,可供公眾閱讀、參考和外借,或學習研究,或作為教育或文化性質的其他類似用途。
 

 

墓地
(Burial Ground)



指預留供埋葬原居村民和本地漁民的地方,而這些地方位於地政總署署長經諮詢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後所指定並在憲報公布的新界墳場的範圍以外。
 

 

實驗室、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
(Laboratory, Research, Design and Development Centre)

指用於對全新或經大幅修改的產品或程序進行實驗研究、設計和加以發展的處所或構築物。
 

[歸屬「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

實驗室、檢查測試中心
(Laboratory, Inspection and Testing Centre)

指提供實驗室支援或為商品在出口/轉口前進行檢查測試的處所。
 

[歸屬「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

管理員辦事處或宿舍
(Caretaker's Office or Quarters)

指供受僱服務於主要建築物或地段的管理員或看守員使用的處所。

 


與工業用途有關的辦公室
(Office Related to Industrial Use)


指一間公司用作進行活動的處所,而有關活動是直接支援及輔助相關的工業運作。


 

包括位於同一處所或建築物內的貿易公司,而這些公司須經常裝卸貨物,需要大量貯物空間(不少於該公司的總實用樓面面積的30%),因而不能設於一般的商業/辦公樓宇之內。

[歸屬「辦公室」,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與海事有關的設施
(Marine Related Facilities)

指登岸梯級、浮躉、燈塔、浮標等與一般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設施。
 

[歸屬「遊艇停泊處」]

 

製冰廠
(Ice Making Plant)

指大量製造冰塊供售予公眾的地方或構築物。
 

[歸屬「工業用途」]
 

銀行
(Bank)

指持有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16條所批給的有效牌照或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公司用於經營銀行或接受存款業務的處所。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載的釋義改寫。
包括銀行分行、接受存款公司分行和自動櫃員機。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銀行(只限自動櫃員機)
(Bank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Only))

指專門用於安裝銀行為向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而設置的電子帳務往來裝置的處所。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對「自動櫃員機」的釋義改寫。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但《註釋》說明頁另行准許的除外]

墳墓
(Grave)

指用以埋葬死者的地方或處所,包括壁龕和放置死者骸骨的地方。
 

[「多層式陵墓」和「藏骨庫」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影音錄製室
(Audio-visual Recording Studio)

指用於影音錄製和小規模電影製作的處所。

 

[歸屬「辦公室」]
 

播音室、電視製作室及/或電影製作室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and/or Film Studio)

播音室指由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3C條所批給牌照的持有者經營,用於透過無線電波提供聲音廣播服務供公眾接收的處所或電台。
電視製作室指由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第8條所批給牌照的持有者經營,用於製作電視節目和提供電視廣播服務的處所或電視台。
電影製作室指用於製作電影作娛樂、教育和商業用途的地方或處所。
 

不包括小型影音製作公司,該類公司視為「辦公室」用途的一種。

熟食中心
(Cooked Food Centre)


指由政府擁有或在公共屋邨內並預留給檔位經營者/由檔位經營者作準備和售賣熟食、飲品、其他小食或生果予公眾的地方或構築物。
 

[歸屬「食肆」,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碼頭
(Pier)

指建築在水上,由柱墩或橋樁支撐,用作渡輪、船艇、船舶和其他船隻的靠岸處的構築物。
 

包括渡輪碼頭廣場。
 

駕駛考試中心
(Driving Test Centre)

指由運輸署管理、用於安排和舉行汽車駕駛考試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
 

[歸屬「政府用途」]

駕駛學校
(Driving School)

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88K條指定為駕駛學校的地方;這些地方會用於提供駕駛訓練課程。
 


 

學校
(School)


指任何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園、幼稚園、小學或中學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而不論這些課程是否屬於商業性質。

設於特別設計的獨立校舍內的學校,指建於某地點上為作學校用途而設計的學校,而整幢校舍只會用作學校而不會作其他用途。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幼兒園(a)、幼稚園(b)、小學、中學、特殊學校、語言學校、電腦學校、商科學校、補習學校和工業學院;亦包括開辦興趣班或休閒課程(例如武術、藝術、芭蕾舞、烹飪等)的院校、組織或機構。
也包括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但不包括幼兒中心(c)、專上學院和提供專上教育課程的學校。

(a) 「幼兒教育」即《教育條例》(第279章)所界定者,指通常於兒童年滿三歲時開始的一年制教育課程。

(b) 「幼稚園教育」即《教育條例》(第279章)所界定者,指通常於兒童年滿四歲時開始的兩年制教育課程。

(c) 「幼兒中心」即《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所界定者,指慣常於一天部分時間內或於較長期間內,為給予照顧與監管而接受超過五名未滿六歲的兒童的處所。
 

機場支援及維修設施
(Airport Supporting and Servicing Facility)


指與機場的航機活動有運作關係的處所或構築物。


 

包括飛行區和整個機場在運作方面所需的設施,具體而言,即機場保養、救援及滅火、海上救援、警署、航空交通管制和氣象監測等設施。
亦包括商用航空、航空貨運處理、飛機保養、航機膳食供應、地面支援設備保養、飛機燃料貯存和空郵中心等設施。
 

機場客運大樓及客運廊
(Air Passenger Terminal and Concourse)

指專門為旅客和行李在地面交通工具與航機之間的過渡而設計、裝備及通常作這用途的處所,包括所有為旅客辦理手續的設施,例如旅客登記、入境、保安檢查、行李認領和海關等設施。
 

包括零售設施。

 

機場停機坪
(Airport Apron)


指機場內供飛機停定以便旅客上落、裝卸貨物及停泊的範圍。

 

即根據《民航條例》(第448章)《1995年飛航(香港)令》附表14第1條所界定者。
包括用於商用航空、客機、貨機保養的停機坪。
 

機場跑道
(Airport Runway)

指供飛機在起飛或著陸時滑行的範圍,不論有關範圍是否已經鋪築地面。
 

即根據《民航條例》(第448章)《1995年飛航(香港)令》附表14第1條所界定者。
 

機場滑行道
(Airport Taxiway)

指機場內供飛機滑行,並用以把機場的某一部分與另一部分連接起來的指定路徑。
 

包括停機位滑行道、停機坪滑行道和快速出口滑行道。
 

機構用途(未另有列明者)
(Institutional Use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指慈善組織、非政府組織、專業機構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所使用的地方或處所,而其目的是作慈善或社區用途,或促進藝術、教育、學術、文學、科學或研究的發展,或提高社會公德及促進市民的身心健康。

 

包括這些組織和機構的總部和辦公室及中心,亦包括領事館/領事辦事處。
不包括已給予特定用途名稱的用途(例如宗教機構、住宿機構和教育機構),以及視為「社會福利設施」的用途;亦不包括這些組織和機構所營辦的旅舍或賓館。
 

燒烤地點
(Barbecue Spot)


指供公眾使用和享用而讓他們用燒烤叉在明火上燒烤肉食或其他食物供即場進食的地方。

 

可包括公廁設施、小食亭和地面泊車處等設施。

不包括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燒烤地點。
 

膳食供應服務
(Catering Services)

指準備膳食供大批分銷予零售商的處所。這可理解為一種「服務行業」。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或「工業用途」,視乎運作的規模而定]
 

辦公室
(Office)

指用作商業事務,以及進行文書、行政、文件和其他與商務或工業有關的工作的處所。

 

包括影音錄製室、設計及媒體製作和專業顧問公司。

[「影音錄製室」、「設計及媒體製作」、「辦公室(不包括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的辦公室)」及「與工業用途有關的辦公室」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辦公室(不包括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的辦公室) 
(Office (other than those involving direct provision of customer services or goods))

指不會向顧客或到訪的市民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而經常會吸引大量訪客前往其所在處所的辦公室。

 

[歸屬「辦公室」,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濕地生境
(Wetland Habitat)



指不論其為天然或人工、永久或短暫的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而這些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或淡水、半鹹水或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並有植物及/或動物生於其間的海域。
 

根據《拉姆薩爾公約》第1.1條對「濕地」的定義改寫。
 

濕地保護區
(Wetland Reserve)

指為自然保育目的而加以保護和管理的地方,而這些地方會特別著重保育濕地野生生物及其生境。
 

[歸屬「自然保護區,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環境改善工程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Works)

指為改善地區整體環境而進行的工程,而這些工程通常是由政府統籌或落實,以改善整體環境。
 

工程包括美化種植、治理河道、敷設渠道、鋪築和興建車路/村路等。

殯儀服務中心
(Funeral Services Centre)

指專供公營或私營機構發展與殯儀有關的服務和行業的處所。

 

作為墳場、靈灰安置所、火葬場殯儀設施的附屬用途。

[歸屬「靈灰安置所」、「火葬場」和「殯儀設施」]

殯儀設施
(Funeral Facility)

指提供設施以在人類遺骸送往埋葬或火葬前接收、存放或處理這些遺骸的地方或處所。
 

包括殮房、靈柩停放所、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和公眾殯儀廳

[「殯儀館」、「靈柩停放所」和殯儀服務中心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殯儀館
(Funeral Parlour)

指殮房(即專門或慣常用作接收、存放或處理人類遺骸的處所或地方)。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的《殯儀館規例》的內容改寫。
包括公眾殯儀廳,但不包括:

(a) 位於香港大口環的東華義莊;

(b)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的條文,撥作接收屍體以待驗屍之用的地方;
(c) 位於下述醫院或同類機構的場地範圍內的殮房:任何由政府、《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所訂的香港大學、或由《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所訂的香港中文大學所營辦或管轄的醫院或同類機構;
(d) 位於下述醫院的場地範圍內的殮房:由已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妥為註冊的人所經營的醫院;或
(e)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3A條指定為公眾殯儀廳的殮房。

[歸類為「殯儀設施」]

職業訓練中心-飛行模擬/建造業訓練
(Vocational Training Centre-Flight Simulation/ Construction Training)

指用於訓練機師和機艙人員,或用於訓練建造業工人的地方。

 

[歸屬「訓練中心」]

藏骨庫
(Ossuarium)

指放置盛有死者骸骨的容器的地方或處所。
 

[歸屬「墳墓」]
 

醫院
(Hospital)


指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註冊,用作照顧病人、傷者或衰弱者及需要醫療的人的私營或公營機構。
 

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護養院和留產所。
 

醫療化驗所
(Clinical Laboratory)

指用於對有關人體的生物樣本進行臨牀研究、實驗和測試的處所。
 

醫療化驗所的工作不應涉及放射性、爆炸性和有害化學品的使用,亦不應產生有毒或有害的煙氣或化學廢料。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懲教機構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指用以設立低度和高度設防監獄、戒毒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收押所、懲教所和懲教署所管理的其他機構的土地或處所。
 

可包括康樂、教育、醫療和宗教設施、工場、員工宿舍,以及供這些機構的囚犯和員工使用的其他附屬設施。
 

藝術工作室
(Art Studio)


指純粹用作下列用途的處所:繪畫、雕塑、陶藝及其他藝術畫和藝術品等創作的工作場地,以及藝術表演的排練場地。

不包括用於教授藝術科目的處所;該類用途視作學校或住用用途。

藝術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者除外),指不會涉及任何吸引市民到訪的用途/活動的藝術工作室。所指的用途/活動包括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例如興趣班、研討會及售賣貨品)或向處所經營者、擁有人及租戶以外的人士提供排練場地。

[歸屬「康體文娛場所」,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警署
(Police Station)

指由警務處處長指定用作警署的處所,其內駐有警務人員履行警察職務,包括行使有關接收、保釋或拘留犯人的法定權力。
 

[歸屬「政府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露天存放化學品/危險品
(Open Storage of Chemical Products/ Dangerous Goods)

指用於存放化學品及/或《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所列危險品的地點,而該地點大部分是露天的。
 

[「化學品存放場」和「危險品存放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露天存放水泥/沙
(Open Storage of Cement/Sand)

指用於存放水泥/沙的地點,而該地點大部分是露天的。
 

[「沙倉」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露天貯物(未另有列明者)
(Open Storage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指在作貯物用途的地點進行的活動,而該地點大部分是露天的(一般的假設是露天部分佔上蓋面積50%以上)。

 

符合定義的活動包括:
- 藤竹存放場
- 木頭及木材存放場
- 陶瓷製品存放場
- 經處理農產品的存放場
- 舊電器/廢金屬存放場
- 罐/缸存放場
- 紙張及一般垃圾存放場
- 建築材料存放場
- 建築設備存放場
- 待售或待處理車輛/車輛零件存放場
- 車廠
包括在臨時構築物的貯物活動,但不包括存放水泥/沙、化學品和危險品、存放車輛以待拆件/拆毀或修理、拆車場、存放/修理貨櫃,以及存放/修理貨櫃車。

[「車廠」、「待售或待處理車輛存放場」、「廢金屬存放場」和「籐竹存放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靈灰安置所
(Columbarium)

指放置盛有遺骸經火化後所剩骨灰的壁龕或骨灰甕的地方或地下室。

 

[「紀念花園」和「殯儀服務中心」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並歸屬「火葬場」]

靈柩停放所
(Funeral Depot)

指暫時存放載有屍體的棺木以待埋葬或火葬的地方或處所。
 

[歸屬「殯儀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