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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香港的規劃制度

在香港,城市規劃是一項引導和管制土地發展及用途的工作,目的是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並且為市民締造一個組織更完善、效率更高和更稱心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 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2條成立的法定組織,旨在透過有系統地擬備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按照城市規劃規例的規定,城規會可規定規劃署署長擬備圖則或簡圖,以便執行條例所訂明的職能。規劃署是城規會的執行機構,由規劃署署長掌管,負責制訂、監管及檢討規劃圖則、規劃政策和與建設實體環境有關的計劃,並處理全港及地區兩個不同層面有關規劃的一切事宜,同時亦為城規會提供服務。 (如欲省覽規劃署的詳細資料, 請在此處按一下 )

城規會的結構、權力及職能

為求更有效履行城規會的職能,城規會成立了兩個規劃小組委員會 (即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 以便進行擬備法定圖則及考慮規劃申請的工作。此外,城規會獲授權力,可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即申述聆訊小組委員會,聆訊申述個案。

城規會的結構、權力及職能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成立

城規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 第2條成立的法定組織。

權力及職能

城規會的主要職能由條例第3條規定,即透過有系統地擬備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即分區計劃大綱圖及發展審批地區圖),以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城規會根據條例第6條及第6B至6H的規定,考慮就該等圖則提出的申述及進一步申述,然後根據條例第8條的規定,將圖則連同申述、進一步申述及因應申述/進一步申述作出的修訂,一併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便作出最終決定;城規會亦考慮根據第12A條、第16條及第16A條提出的申請,並覆核其對第16條及第16A條申請作出的決定。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區重建局條例第25條的規定,市建局可將根據第(3)(a)款擬備的圖則呈交城規會供其考慮。在有任何根據該款擬備的圖則呈交城規會時,城規會可(a)認為該圖則適宜公布;(b)認為該圖則在作出城規會所指明的修訂後適宜公布;或 (c)拒絕認為該圖則適宜公布。城規會根據第(6)(a)或(b)款認為適宜公布的圖則,須當作是由城規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而擬備的圖則,城市規劃條例的條文亦據此適用。

成員

城規會設有主席[現為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副主席、5名官方成員[現為規劃署署長、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運輸及物流)1、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環境保護署署長及地政總署署長或他們的代替成員],以及23名非官方成員。城規會的秘書是規劃署副署長/地區。

城規會全體成員皆由行政長官根據條例第2(1)條委任,並在香港政府憲報公布。任期通常為期一至兩年。非官方成員分別來自社會各個專業與階層。 成員名單

會議

城規會定期開會以執行其職能;會議通常在每個月的每隔一個星期五召開。

簡介

自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實施後,法定規劃工作已擴展到市區以外地區。為應付整體工作量的增加,城規會成立了兩個規劃小組委員會,即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 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分別管轄的範圍

結構

每個小組委員會設有主席(現時為規劃署署長)、副主席(一名非官方成員)、4名官方成員[現時為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運輸及物流)1、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環境保護署署長及地政總署署長或他們的代替成員],以及11名(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10名(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會)非官方成員。規劃署副署長/地區擔任兩個小組委員會的秘書。

兩個小組委員會的全部成員皆由行政長官根據城市規劃條例(下稱「 條例」)第2(3)條的規定,從城規會的成員當中委出。 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 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權力及職能

城規會根據條例第2(5)(a)條的規定轉授予兩個小組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能如下:

  • 根據條例第3條及第4(1)條的規定,有系統地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及發展審批地區圖。

  • 根據條例第4A條的規定,考慮及核准綜合發展區的總綱發展藍圖及其後所作的修訂。

  • 依據條例第5條的規定展示圖則。

  • 根據條例第7條的規定,對圖則作出修訂及展示所作的修訂。

  • 根據條例第8條的規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圖則,以作核准。

  • 依據條例第12(1A)(a)(ii)條或12(1A) (b) 條及第12(3)條的規定,對由發展局局長發還的圖則,予以擬備和展示所作的修訂。

  • 根據條例第12A條、第16條及第16A條的規定,考慮有關修訂圖則、規劃許可及修訂許可的申請。
  • 根據條例第20(1)條的規定,指定發展審批地區。

會議

兩個小組委員會定期開會以執行其職能,會議通常每隔一個星期在城規會不開會時的星期五舉行。

城規會須在5個月的法定時限內對申述/進一步申述個案作出考慮及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圖則。不過,發展局局長可視乎情況將法定時限延長兩個月;如情況特殊,可再延長兩次,每次兩個月。為加快考慮申述的過程,城規會可從其成員中委出小組委員會,聆聽申述。

城規會會因應需要,就個別草圖委出申述聆訊小組委員會。城規會會決定應否委出一個申述聆訊小組委員會,聆聽申述個案。不過,若申述個案涉及全港市民的重大利益,或可能會廣泛引起公眾注意,城規會或會決定親自進行聆聽。

申述聆訊小組委員會的成員通常由城規會成員輪流出任。然而,擁有與申述個案有關的專門知識的成員亦可能會獲委任。每個申述聆訊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包括1位主席(目前為規劃署署長)、1位副主席(非官方成員)、兩名官方成員及5名非官方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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