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规划制度
在香港,城市规划是一项引导和管制土地发展及用途的工作,目的是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并且为市民缔造一个组织更完善、效率更高和更称心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 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2条成立的法定组织,旨在透过有系统地拟备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图则,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按照城市规划规例的规定,城规会可规定规划署署长拟备图则或简图,以便执行条例所订明的职能。规划署是城规会的执行机构,由规划署署长掌管,负责制订、监管及检讨规划图则、规划政策和与建设实体环境有关的计划,并处理全港及地区两个不同层面有关规划的一切事宜,同时亦为城规会提供服务。 (如欲省览规划署的详细资料, 请在此处按一下 )
城规会的结构、权力及职能
为求更有效履行城规会的职能,城规会成立了两个规划小组委员会 (即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 以便进行拟备法定图则及考虑规划申请的工作。此外,城规会获授权力,可委出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即聆讯申述小组委员会,聆讯申述个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
城规会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 第2条成立的法定组织。
权力及职能
城规会的主要职能由条例第3条规定,即透过有系统地拟备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图则(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 利及一般福利。城规会根据条例第6条及第6A至6H的规定,考虑就该等图则提出的申述,对申述的意见及进一步申述,然后根据条例第8条的规定,将草图连同申述,对申述的意见、进一步申述及因应申述/进一步申述作出的修订,一并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便作出最终决定;城规会亦考虑根据第12A条、第16条及第16A条提出的申请,并复核其对第16条及第16A条申请作出的决定。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5条的规定,市建局可将根据第(3)(a)款拟备的图则呈交城规会供其考虑。在有任何根据该款拟备的图则呈交城规会时,城规会可(a)认为该图则适宜公布;(b)认为该图则在作出城规会所指明的修订后适宜公布;或 (c)拒绝认为该图则适宜公布。城规会根据第(6)(a)或(b)款认为适宜公布的图则,须当作是由城规会为施行城市规划条例而拟备的草图,城市规划条例的条文亦据此适用。
成员
城规会设有主席[现为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副主席、5名官方成员[现为规划署署长、运输及房屋局副秘书长(运输)1、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环境保护署署长及地政总署署长或他们的代替成员],以及30名非官方成员。城规会的秘书是规划署副署长/地区。
城规会全体成员皆由行政长官根据条例第2(1)条委任,并在香港政府宪报公布。任期通常为期一至两年。非官方成员分别来自社会各个专业与阶层。 成员名单
会议
城规会定期开会以执行其职能;会议通常在每个月的每隔一个星期五召开。
规划小组委员会
简介
自1991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实施后,法定规划工作已扩展到市区以外地区。为应付整体工作量的增加,城规会成立了两个规划小组委员会,即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 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分别管辖的范围
结构
每个小组委员会设有主席(现时为规划署署长)、副主席(一名非官方成员)、4名官方成员[现时为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副秘书长(环境及运输)T1、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环境保护署署长及地政总署署长或他们的代替成员],以及14名(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14名(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会)非官方成员。规划署副署长/地区担任两个小组委员会的秘书。
两个小组委员会的全部成员皆由行政长官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下称「 条例」)第2(3)条的规定,从城规会的成员当中委出。 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 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权力及职能
城规会根据条例第2(5)(a)条的规定转授予两个小组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如下:
根据条例第3条及第4(1)条的规定,有系统地拟备新的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及发展审批地区草图。
根据条例第4A条的规定,考虑及核准综合发展区的总纲发展蓝图及其后所作的修订。
依据条例第5条的规定展示新草图。
根据条例第7(1)至(3)条的规定,对草图作出修订及展示所作的修订。
根据条例第8条的规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草图,以作核准。
依据条例第12(1)(b)(ii)条及第12(3)条的规定,对 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条例第12(1)(b)条的规定发还的图则,予以拟备和展示。
- 根据条例第12A条、第16条及第16A条的规定,考虑有关修订图则、规划许可及修订许可的申请。
根据条例第20(1)条的规定,指定发展审批地区。
会议
两个小组委员会定期开会以执行其职能,会议通常每隔一个星期在城规会不开会时的星期五举行。
聆听申述小组委员会
城规会须在9个月的法定时限内对申述/进一步申述个案作出考虑及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草图。不过,行政长官最多可把上述时限延长多6个月。为加快考虑反对个案的过程,城规会可从其成员中委出小组委员会,聆讯申述/对申述的意见/进一步申述。
城规会会因应需要,就个别草图委出聆讯申述小组委员会。城规会会决定应否委出一个聆讯申述小组委员会,聆讯申述个案。不过,若申述个案涉及全港市民的重大利益,或可能会广泛引起公众注意,城规会或会决定亲自进行聆讯。
聆讯申述小组委员会的成员通常由城规会成员轮流出任。然而,拥有与申述个案有关的专门知识的成员亦可能会获委任。每个聆讯申述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1位主席(目前为规划署署长)、1位副主席(非官方成员)、两名官方成员及5名非官方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