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的 資 料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交 通 意 外 受 害 者 援 助 計 劃

引 言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五 月 一 日 開 始 實 施 。 本 小 冊 子 旨 在 簡 要 說 明 此 計 劃 之 目 的 , 申 請 資 格 , 申 請 手 續 務 , 援 助 金 額 及 申 訴 法 。

目 的

此 項 計 劃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執 行 , 並 由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基 金 撥 款 支 付 , 目 的 是 不 論 交 通 意 外 因 何 人 之 過 失 而 引 致 , 均 盡 早 為 傷 亡 者 或 其 家 屬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 援 助 金 只 因 當 事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而 發 給 , 至 於 財 物 損 失 , 則 不 在 援 助 範 圍 內 。 申 請 人 根 據 此 計 劃 申 請 援 助 後 , 仍 有 權 循 一 般 法 律 途 徑 索 償 , 但 如 因 同 一 宗 交 通 意 外 而 獲 得 賠 償 損 失 或 其 他 補 償 , 則 須 歸 還 在 此 計 劃 下 所 發 給 的 援 助 金 , 或 所 獲 得 之 賠 償 , 二 者 中 以 較 少 者 為 準 。

申 請 資 格

此 計 劃 不 計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人 之 經 濟 狀 況 , 但 每 項 申 請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該 宗 交 通 意 外 是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或 該 日 之 後 發 生 , 並 且 已 向 警 方 報 案 。

  • 申 請 必 須 於 意 外 發 生 後 六 個 月(見 備 註)內 提 出

  • 如 受 害 人 因 該 宗 意 外 受 傷 , 必 須 因 留 醫 生 證 明 需 要 不 少 於 三 日 之 病 假 。

此 計 劃 只 包 括 香 港 法 例 第 二 二 九 章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援 助 基 金)條 例 所 指 定 之 交 通 意 外 事 件 。

(備 註 : 在 計 算 六 個 月 限 時 , 交 通 意 外 發 生 的 當 天 是 不 包 括 在 內 的 。 如 該 期 限 最 後 的 一 日 為 公 眾 假 期 或 該 日 懸 掛 風 暴 警 告 訊 號(即 熱 帶 風 暴 警 告 訊 號 八 號 或 以 上), 則 該 期 限 包 括 下 一 個 正 常 工 作 日 。)

申 請 手 續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意 外 發 生 六 個 月(見 備 註)內 以 特 定 表 格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表 格 可 向 警 務 處 交 通 部 各 區 交 通 意 外 調 查 組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組 索 取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二 一 三 號 , 胡 忠 大 廈 三 十 樓 三O二O室 , 電 話: 二 八 三 四 七 四 七 二 , 二 八 三 二 四 六 一 五 , 二 八 三 二 四 六 一 六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負 責 調 查 該 宗 交 通 意 外 的 警 務 人 員 會 盡 快 將 該 計 劃 通 知 當 事 人 或 其 近 親 。 至 於 援 助 申 請 , 則 須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到 申 請 書 後 , 方 屬 已 正 式 提 出 。

除 因 行 動 不 便 或 有 特 別 情 況 外 , 申 請 人 須 前 往 社 會 福 利 署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組 面 晤 有 關 人 員 。 為 使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組 能 迅 速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起 見 , 申 請 人 前 往 面 晤 時 應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並 同 下 列 文 件 :

  1.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即 香 港 身 份 證 , 出 世 紙 或 其 他 可 接 納 的 身 份 證 明(如 受 害 人 死 亡 , 須 同 時 提 供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2. 所 具 有 有 關 在 意 外 事 件 中 受 傷 的 證 明 , 包 括 死 亡 證(如 受 害 人 死 亡), 病 假 證 明 書 , 由 註 冊 醫 生 發 出 的 醫 療 報 告 書 , 醫 院 費 用 收 條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或 生 署 署 長 轄 下 醫 療 機 構 發 出 的 醫 院 / 診 所 診 症 咭 等(應 可 能 提 供 這 些 文 件 的 正 本);

  3. 有 關 付 款 指 示 的 文 件 , 即 有 銀 行 戶 口 號 銀 行 存 摺 , 電 腦 提 款 咭 等 , 以 便 安 排 銀 行 目 動 轉 帳 。

為 確 定 申 請 人 獲 得 援 助 的 資 格 和 援 助 金 額 ,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組 的 人 員 可 能 需 與 申 請 人 的 家 人 , 僱 主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聯 絡 , 以 便 確 定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關 於 個 人 , 家 庭 , 及 工 作 等 資 料 皆 為 真 確 。 至 於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有 關 交 通 意 外 資 料 , 則 與 警 務 處 交 通 意 外 調 查 組 核 對 。

(備 註 : 在 計 算 六 個 月 限 時 , 交 通 意 外 發 生 的 當 天 是 不 包 括 在 內 的 。 如 該 期 限 最 後 的 一 日 為 公 眾 假 期 或 該 日 懸 掛 風 暴 警 告 訊 號(即 熱 帶 風 暴 警 告 訊 號 八 號 或 以 上), 則 該 期 限 包 括 下 一 個 正 常 工 作 日 。)

申 請 人 須 負 責 提 出 證 據 , 以 證 明 本 身 因 交 通 意 外 受 傷 暫 時 失 去 工 作 能 力 或 引 致 永 久 之 殘 缺 。 假 若 受 傷 者 提 出 要 ,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安 排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醫 院 為 其 進 行 檢 驗 , 及 提 出 報 告 , 以 便 評 定 援 助 金 額 。

法 定 義 務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二 二 九 章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援 助 基 金)條 例 , 申 請 人 必 須 簽 署 一 份 承 諾 書 承 履 行 下 列 各 事 項 :

  • 如 申 請 人 就 該 宗 交 通 意 外 向 任 何 人 士 索 償 , 或 進 行 任 何 法 律 訴 訟 必 須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此 等 通 知 應 於 提 出 索 償 或 訴 訟 之 日 期 一 個 月 之 內 發 出 。

  • 如 申 請 人 就 該 宗 交 通 意 外 向 任 何 人 士 索 償 , 必 須 將 本 將 本 身 從 該 計 劃 所 獲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通 知 該 人 士 。

(凡 故 意 違 反 項 承 諾 , 即 屬 犯 法 , 一 經 定 罪 , 可 判 罰 款 二 千 元 及 入 獄 六 個 月 。

任 何 人 士 如 被 申 請 人 追 討 賠 償 並 已 獲 得 通 知 有 關 該 計 劃 已 支 付 援 肋 金 , 該 人 士 隨 即 有 法 定 義 務 將 付 予 申 請 人 的 任 何 款 項 數 目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此 種 通 知 須 於 付 款 日 期 前 最 少 七 十 二 小 時 發 出 。

(凡 已 得 到 申 請 人 通 知 而 不 履 行 上 述 法 定 義 務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可 判 罰 款 二 千 元 。)

援 助 金 額 之 支 付

所 有 援 助 金 皆 由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基 金 支 付 。 該 基 金 之 款 項 來 源 有 三 :

  • 向 領 牌 車 輛 之 車 主 另 徵 稅 項 ;

  • 向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另 徵 稅 項 ;

  • 由 政 府 撥 款 予 該 基 金 。

至 於 援 助 金 額 , 則 根 據 緊 急 救 濟 基 金 所 訂 為 準 。 其 中 付 款 類?, 援 助 幅 度 及 付 款 條 件 均 載 於 不 時 修 訂 之 緊 急 救 濟 基 金 付 款 表 (內 見 附 錄 表)。

付 款 辦 法

社 會 福 利 署 通 常 會 把 發 放 的 援 助 金 存 入 申 請 人 的 銀 行 戶 口 內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申 請 人 可 到 社 會 福 利 署 社 會 保 障 付 款 組 取 劃 支 票 , 或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特 別 安 排 以 現 金 支 付 辦 法 將 援 助 金 送 申 請 人 。

如 一 切 所 需 資 料 皆 能 迅 速 提 供 齊 備 , 申 請 人 通 常 可 於 提 出 申 請 後 四 星 期 內 取 援 助 金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申 請 人 如 急 援 助 而 調 查 工 作 又 能 利 成 ,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於 更 短 之 時 間 內 支 付 款 項 。

上 訴

政 府 經 已 設 立 一 個 由 非 官 方 人 士 組 成 的 獨 立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 任 何 人 士 如 因 不 滿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就 該 計 劃 對 下 列 事 項 所 作 的 決 定 , 均 可 向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 拒 絕 給 予 援 助 金 之 問 題

  • 援 助 金 額 之 問 題

  • 授 權 領 款 之 問 題

至 於 援 助 金 額 , 則 根 據 緊 急 救 濟 基 金 所 訂 為 準 。 其 中 援 助 金 額 的 項 目 , 幅 度 及 付 款 條 件 均 載 於 不 時 修 訂 之 緊 急 救 濟 基 金 付 款 表 (內 見 附 錄 表)。

其 他 社 保 障 援 助 金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 只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所 執 行 的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之 其 中 一 項 。 該 署 還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及 個 別 人 士 設 有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高 齡 津 貼 及 傷 殘 津 貼 等 計 劃 。 此 外 , 該 署 更 推 行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緊 急 救 濟 。 欲 佑 此 等 計 劃 的 詳 情 , 請 向 該 署 索 閱 有 關 的 說 明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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