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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展才能計劃 >> 簡介

目的
「創業展才能」計劃的目的,是透過以市場導向為主的方式,及直接為殘疾人士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以改善殘疾人士的就業情況。「創業展才能」計劃透過撥款資助作為起動基金,以協助非政府機構開設小型企業╱業務(「業務」在本指南內泛指在獲得資助前的建議業務、經核准獲撥款資助的業務和藉資助而創立並延續的業務),確保殘疾人士可在一個經細心安排而且氣氛融洽的工作環境中真正就業。
 
 
主導原則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殘疾人士僱員在每項業務中所佔比例,應不少於該業務受薪僱員總數的50%。僱員可期望享有適當的僱傭關係,例如享有《僱傭條例》所界定的一般僱傭福利。就計算本段所述百分比而言,倘若任何顧問或類似身分的人士從業務中收取顧問或管理費用,則該顧問或人士本身及其所有僱員,均會被視為本業務的受薪僱員。
 
 
合資格申請的人士
凡真正屬慈善團體並為獨立的法律實體,獲授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活動的非政府機構,均可申請「創業展才能」計劃的撥款。這些非政府機構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具有獲得豁免繳稅的地位。他們可以正接受或未有接受社會福利署的津助。對於現非接受社會福利署津助的非政府機構,則需在提出申請時提供文件,證明其具備《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述獲得豁免繳稅的地位,以令社會福利署署長信納為合,及證實其在遞交申請前最少有五年積極參與福利和慈善活動。申請的非政府機構亦可用自己的名義,或透過為此目的而成立為法團的全資擁有附屬公司去創立和經營業務。若為後者,則需在提出申請時提供文件,證明申請機構和全資擁有附屬公司的關係。在任何情況下,均需要就該業務保留獨立的記錄和帳目。
 
 
資助形式
我們會以非經常性撥款形式向成功申請的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幫助他們支付創業初期購買器材及支付裝修工程費用等的非經常開支,以及籌備業務或組織市場策劃隊伍的最初營運開支。評核委員會參考非政府機構按照申請指南第3.3.4段所要求而提供的預算,及其他有關的因素後,決定資助的金額。每項業務最高可獲200萬元撥款。額外補助的申請通常不會被考慮。資助金額會根據業務發展的進度以及個別的情況而發放。用以支持業務最初營運的資助,一般會從業務的開展起計,最多為期兩年。我們希望業務在營運兩年後,可以變為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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