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局由下列成員組成 -

主席一名,他須不屬公職人員、大律師或律師,而行政長官認為他並非與大律師行業或律師行業有其他直接關係;

持有根據<執業律師條例>(第159章)發出的執業證書的兩名大律師及兩名律師;

四名行政長官認為與大律師行業或律師行業無任何關係的人士;及

法律援助署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