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援局負責監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的管理。法援署就該等服務的提供,向法援局負責。

  • 法援局可 -

    在不抵觸《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第四條第(3)及(5)款的條文下,制訂政策以管限由法援署提供的服務,並就法援署的政策方向提供意見;

    不時檢討法援署的工作,並作出有利和適當的安排,以確保法援署能有效率地並合乎經濟原則地履行其職能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檢討由法援署所提供的服務及其發展計劃;及

    就法援署的開支預算作出考慮及提供意見。


  • 法援局無權就職員事宜以及法援署對個別案件的處理向法援署作出指示。

  • 在不抵觸第(3)及(5)款的條文下,法援署須提供法援局為施行本條例而合理地要求的資料。

  • 法援局是行政長官在關於獲公帑資助並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的政府政策上的諮詢組織,並須就下列事宜向政府提出建議 -

    就資格準則、服務範圍、提供服務的方式、未來的改善計劃、提供款項的規定及法律援助政策的未來發展;

    建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及

    由行政長官不時轉交法援局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法律援助事項。


  • 法援局不得被視為政府的代理人或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