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通過《
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
》草案,於同年五月九日,由代理總督批准有關條例,並於九月一日,正式成立一個名為“法律援助服務局”的法人團體以監管在香港由
法律援助署
(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並就法律援助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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