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馬尼拉舉行的
亞太法協會議上的演辭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日﹝星期六﹞

各位嘉賓﹕

  能夠前來風光如畫的馬尼拉市﹐在這麼多位亞洲傑出的法 律專業人員面前講話﹐我感到非常榮幸。

  香港回歸祖國﹐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開展一個新紀元﹐ 算起來﹐轉眼已近兩個月了。回歸的報導﹐一直以來﹐國際傳 媒談論著墨甚多﹐雖然如此﹐但是我相信很多人對香港這個特 區的現行法律制度還未有太清晰的了解。因此﹐我今天打算跟 各位討論香港法制的主要元素﹐並且講述今年七月一日之後究 竟有甚麼程度的轉變。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首先讓我談一談特別行政區賴以成立的兩份文件。

  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將來怎樣管治、維持香港 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不變﹐都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簽訂的《中 英聯合聲明》中有所規定。這份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已經在聯 合國登記存檔。《聯合聲明》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一九九七 年後的五十年奉行“一國兩制”。除國防和外交事務由中央人 民政府負責外﹐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 地人組成﹐保持自由港的地位和獨立的關稅地區的地位。特區 在經濟和貿易方面維持獨立的角色。今年七月一日前香港的一 切重要的典章制度和政策﹐都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一一體 現。

  《聯合聲明》保證香港現行法制得以延續﹐而《基本法》 也重申這一點。《基本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通 過為香港在七月一日後的憲法框架。其中的第八條意義重大﹐ 值得引錄﹕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 和習慣法﹐

    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 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

  此外﹐《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對於法制又作出一些具 體保證﹐包括﹕

  * 司法機構獨立運作﹐法官職位得到保障﹔

  * 法院兼用中英文進行訴訟﹔

  * 援引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判例﹔

  * 刑事檢控工作獨立運作﹔

  * 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行得繼續在香港執業﹔

  * 由設於香港的終審法院取代倫敦的樞密院﹐作為香港 的最終上訴法院﹔

  * 規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繼續有效﹐並透過香

    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施行。

  自《基本法》於今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後﹐香港首次擁有 一部詳細的成文憲法﹐其中載有一百六十條條文和三項附件。 這部憲法對香港法制具有重大意義。《基本法》不僅是方針聲 明﹐也非純粹政策文件﹐而是香港本土法律的一部分﹐關涉到 香港生活方式多個層面﹐是香港法院和法官必須實施、遵循和 解釋的法律。

  訴訟人的論據﹐可以引述《基本法》的規定。遇有人認為 某些人的行動抵觸《基本法》的條文﹐可以提起訴訟。因此﹐ 《基本法》為香港開拓了憲法新紀元。

原有法律

  回頭來看《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要義之一是延續。 《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就對我剛才所引述的第八條加以補 充,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區 法律。

  今年二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基本法》 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通過沿用香港所有原有法律,但不包括 二十四條抵觸《基本法》的條例,這些條例不是完全抵觸《基 本法》,就是有部分條文抵觸《基本法》。換言之,普通法原 則、香港原有的六百多條條例差不多全部繼續適用於香港特 區。

  法治這個重要概念就是普通法的基本價值和理念,涵蓋一 些特區現時仍然堅守維護的重要原則。第一項原則是,法律和 政制互不干涉。法律的內容是公布周知的,涉及糾紛的人或多 或少可以確實和預先知道糾紛是怎樣解決的。第二項原則是, 所有人,即使是位高權重的人,都必須遵守法律,而人只會因 違法才會受罰。第三項原則是,在法律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會 因為人的身分、財富、種族或其他因素而偏待任何人。第四項 原則是,負責解決糾紛的是法官,而法官獨立於行政機關,在 執行職務時不受外間壓力左右。

  特區政府致力維持法治。在七月一日香港特區成立慶典 上,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已經在演辭中表明-

  “維持和發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對香港十分重 要。我們將保持行政、

  立法和司法機關獨立運作;大力推動肅貪倡廉;為香港市 民及投資者提供良好

  的環境,確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現行條例

  接著下來,我要談到特區現行的條例。我要提出兩點。第 一,特區現行的條例都是雙語寫成的,中英文本都同樣真確。 法例有了中英文本,香港本地人士和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知道 香港法律的內容。

  第二點是關於修改現行條例,使適應符合《基本法》的工 作。這項工作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展開。今年二月,常委員訂立若干總則,解釋常委會 通過沿用為特區法例的條例,例如,原來對香港總督的所有提 述今後須解釋為對行政長官的提述。解釋條例的原則已經藉由 今年七月一日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納入香港本土法例之中。

  第二階段的修改工作會在未來數月展開,屆時,政府會提 出一連串條例草案,對條例文本作出必要的相關修訂,使符合 《基本法》。

法院和法官

  我一直集中討論延續法律制度這個課題。那麼,法院和法 官又如何?

  《基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 除因設立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設立終 審法院的法例早於兩年前擬備妥當,並於今年七月一日實施。 行政長官已經根據獨立委員會的建議,同時還徵得立法機關的 同意,委出終審法院法官。

  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和程序是以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為藍本,所以現行的上訴制度與過去相類似,只不過最高上訴 法院現時是設在香港,上訴人不必跨洋越海,自然更加方便。

  至於香港其他原有法院和審裁處,已經於今年七月一日重 新設立體制,唯一的改變是若干法院的名稱。

  我之前提過,《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審判是獨 立的,不受任何干擾。要落實這項規定,《基本法》中尚有其 他條文,以資配合。《基本法》規定委任法官要有獨立委員會 的推薦,並要保障法官的職位。

  延續原有司法機構的工作今年七月一日完成。當日,行政 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重新委任所有在該日之 前在任的法官。

  延續原有司法程序,所憑藉的是《香港回歸條例》,使七 月一日前已經開始的法院訴訟,無需在七月一日之後重新提 出。

在法院使用中文

  說到法院該使用甚麼語文審理案件這個問題,香港特別行 政區所有法院和審裁處可以用英文審訊,也可以使用中文。香 港法院向來只是使用英文審訊,而廣東話證供也需翻成英文, 直至近年,這種情況開始有變,逐步推展在法院使用中文。一 九七四年開始,裁判法院首次使用中文審理案件。

  我們行事力求審慎,確保法院使用中文不會降低法律制度 的質素,不會影響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持正的原則。審案 的法官有權決定在某個階段該採用哪一種法定語文。不論法官 選擇採用哪一種法定語文,訟案中的與訟人、證人和法律代表, 都可以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換句話說,法官可 以決定在聽證時用中文,引導陪審團時用英文。至於在法官席 前的法律代表,可以選用自己認為適當的一種法定語文。因此, 在法院沒有人必要棄英文於不用。

  推展法院廣泛使用中文,對巿民很有好處。這樣做可以除 掉語言障礙,讓更多人可以明白法律的內容,邁向香港法律屬 於香港人這個理想。就因為這方面的努力,絕大部分香港人終 於可以看到用自己的語言所寫成的法律,而一旦涉及訟案,法 院也可以採用香港人的語言來進行法律程序。

  推廣使用中文,決不會使在本港居住或營商使用英語的人 士或公司蒙受不利。

國際權利和義務

  香港是一個國際商業金融中心,許多國際協議都惠及本 港,在促進我們與國際社會間的法律和商業聯繫方面發揮重大 作用。

  大約有二百項多邊國際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範圍 包括民用航空、商船、國際私法、保障勞工標準和海關合作等。 這些協定也涉及許多香港有份參與的國際組織,例如:世界貿 易組織、亞洲發展銀行、世界衛生組織、海關合作理事會、國 際海事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可在多個範圍與 有關方面舉行談判﹐簽訂雙邊協定,例如:航空服務、促進及 保障投資、移交逃犯、司法互助和移交判刑者等。至今,已達 成多項雙邊協定,其中包括二十二項民航協定、十三項促進和 保障投資協議、八項移交逃犯協定,以及三項司法互助協定。 此外,特別行政區繼續與其他協商夥伴談判,希望能夠早日建 立一個相當完備的雙邊協議網絡。

與中國大陸的聯繫

  最後一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大陸加強法制上的聯 繫。

  「一國兩制」的構想代表一個國家有兩種法律制度,即是 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體制在同一個國家並存。但是,鑑於兩個 司法區在經濟和社會方面的交流,兩地法律制度也有需要加強 聯繫。我們必須確保兩種法律制度,在不損及特別行政區普通 法制度的完整性的前提下,有效地接合。

  司法互助的安排,包括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大陸相互移交逃 犯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需要為此制訂有效率的機制。這些 安排必須以恰當的法律程序為依歸。上述機制一旦建立,香港 和中國大陸就可以互相執行對方法院的判決和仲裁裁決,也可 互相送達對方所發出的司法文件,以及可以要求對方移交在對 方境內發現的逃犯。

  除了這些有關法律合作的機制外,兩地的律師將會繼續加 強接觸,從而加深對這兩種不同法律體制的認識。這樣一來, 對兩個司法區都有好處。

前瞻

  綜觀上面所提各點﹐我有以下的看法。設立和維持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運作﹐是長遠的工作,這項工作始於一九八二年中 英展開談判,跨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收回主權﹐延展至 未來歲月。這項工作不僅有賴政府官員的努力,也須民間團體 和每一個人同心同德,才能令一國兩制的構想得以實現。鴻圖 偉構已經鋪展眼前,我得以參與其事,貢獻微薄的力量﹐也感 到與有榮焉。新政府紮根滋長絕非易事,並非一片坦途。英國 不設成文憲法,殖民時代的香港也沒有成文憲法,但由七月一 日起,我們的小憲法《基本法》生效了。可是﹐可能會因為種 種原因而出現涉及《基本法》的憲法訴訟,例如,欠債的可能 想拖欠債項,犯法的可能想逃離法網。此外,也有基於政治理 由而提出的訴訟。不管理由為何,《基本法》與香港現行法例 的接合,最初可能會遇上一些問題。

  臨時立法會的法理地位就在上訴法庭遭到挑戰,而法庭在 七月底作出判決,確認臨時立法會是合法的。法庭迅速、高效 地解決了這個整個社會攸關的問題的同時,其他案件的檢控工 作也繼續進行,絕無延誤。法庭於仔細研究促成臨時立法會成 立的種種事件後,判決臨時立法會是根據中國憲法合法成立 的。由於前立法局的「直通車」不能直通,因此需要另設機制, 直至政府可以如常運作為止。

  這宗案件顯示,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人人都可以在法院 興訟,要求法院就某項問題裁決,以訴訟質疑政府的行為。在 這宗案件中,也看到幾位大律師免費協助質疑臨時立法會法理 地位的與訟人,而法官則正面地、明確地作出判決,並無迴避 問題。這宗案件闡明了法治制度如何得以維持 - 那是因為我們 的制度處處貫徹法治精神,無論是法官的委任制度、法官職位 的保障、法律專業的獨立運作,以及知情而運用本身權利的市 民等等,都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類似的憲法訴訟還會陸續出現,但我們已經作好準備。我 們會繼續維持我們的法律制度、法治精神,並且致力貫徹《基 本法》。這一切是實踐“一國兩制”不可或缺的元素。

結論

  從以上談到的特區法律制度的各個方面,我們可以得出哪 些結論?

  首先,延續是關鍵所在。目前﹐不論是原有法律、法院制 度、法官、國際權利與義務,與七月一日前比較都是大同小異。

  第二,有多項發展令特區獲益。特區現在有一份詳盡的、 載有多項重要保證的成文憲法。特區已經設立終審法院。各級 法院預料會更廣泛地採用中文。更會與中國大陸進一步在法律 上加強合作。這些都是可以預期的。

  「一國兩制」的構想已經實現,踏入這個新紀元,我深信 這樣的一個法律制度已經為特區在成功路上繼續邁進奠下基 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