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局局長吳榮奎在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根據(公共巴士 服務條例) (第230章)第5(3)(b) 條
的規定而提出 的決議案的致辭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主席女士:

  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案。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6至第32條就公共巴士公司 在其會計年度內可賺取的准許收益及有關事宜作出規定,准許 收益以專營權所訂的每年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百分率為準 則。此外,有關條款並訂明計算巴士公司經營成本的方法,以 及巴士公司須應財政司司長要求,提供有關經營公共巴士服務 的資料。

  我們目前審批巴士加價申請的政策,是考慮多方面的因 素,特別是巴士公司之經營成本、收入、服務表現和市民的接 受能力,而不是根據巴士公司之固定資產平均淨值某個百分率 定出之利潤水平。基於這項政策,我們在洽談新的巴士專營權 時,都清楚表明,專營權將不再會有規定巴士公司准許收益之 安排。

  有人會問,沒有了這些規定後,是否意味著巴士公司能夠 通過車費調整,謀取暴利。主席女士,其實目前,除卻九龍巴 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九巴)之外,所有現有巴士公司專 營權,均沒有任何有關巴士公司准許收益的規定。正如我上文 所說,政府在處理每一項巴士加價申請時,都會審慎考慮一系 列因素,包括巴士公司的財政狀況、服務水平及市民的負擔能 力,才會把建議方案提交行政會考慮。

  近年來,這個機制運作良好,通過此機制,巴士票價一方 面能維持在市民可以接受的水平,另一方面,巴士公司也能收 回成本,取得合理,但非過量的回報,作為其繼續投資,改善 服務的動力。這個機制固然未必盡善盡美,而政府當然需要不 斷檢討及改進現行安排,但大致來說,我們認為,沿用目前這 個運作模式,於巴士車費調整上,應能繼續確保廣大乘客和巴 士公司之間的利益,能取得適當的平衡。

  既然所有巴士公司之專營權均沒有任何有關其准許收益 的規定,最近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的、在一九九七年 九月一日生效的九巴的新專營權,亦應不再有同類安排。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5(3)(b)條的規定, 除非立法會藉決議豁免應用條例第26至第32條內所有或 任何條文,專營權將會受這些條款的規限。因此,我們需使《公 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7、第28、第29和第31條,不適 用於九巴的新專營權,並需使下列條文得以保留 -

  (甲) 第26條,這條文為隨後條文所使用的詞語下定 義;

  (乙) 第26A條,這條文訂明巴士公司在確定經營成 本或與服務相關的開支時,不得把經濟罰則的款額計算在內;

  (丙) 第30條,這條文使政府得以就巴士公司為其專 營權或與專營權有關的事項而使用或備存的固定資產,指明折 舊率;以及

  (丁) 第32條,這條文規定巴士公司須應財政司司長 的要求,提供有關經營公共巴士服務的帳目和其他資料。

  主席女士,我想趁此機會,感謝負責審議此決議案委員會 各成員,於八月十五日的會議席上,向政府提供很多關於怎去 加強監管巴士服務及改進現有加價機制的寶貴意見。在未來數 月內,我們會致力研究這些課題,我們檢討一有結果,便會遞 交交通事務委員會跟進。

  我謹此陳辭,動議通過上述決議案。多謝主席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