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梁寶榮
在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就
1998年城市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的致辭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主席:

  我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2及3條,修訂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 議員的文件之內。

  讓我首先介紹其中兩項修訂,正如我剛才亦曾經提及,此兩項修 訂的目的,純粹是為了輕微修改草案文本的措辭,並不涉及任何政策 問題。

  條例草案第2條授權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出屬下委員會,協助城規 會就反對意見進行聆訊。第2條亦訂明委員會可以行使草案第3條所 賦予的兩項權力,其中包括根據新增的第6A條,有權就反對意見召 開個別或集體聆訊;及根據新增的第6B條,有權在反對者自願缺席 情況下進行聆訊。由於條例草案第二條只列出了第6A條卻未有提及 第6B條,因此需要在第2條文本加入6B條,以確保沒有遺漏。

  根據我們的政策意向,在新增的第6A及6B條已授權給擬議的 委員會就反對意見進行聆訊,範圍不單限於條例第6(6)條所訂明 考慮反對意見的初次聆訊,同時亦適用於第6(8)條的規定,換言 之,在城規會因應初次反對意見而作出的草圖修訂後,委員會對其後 就這些草圖修訂的反對意見所作的聆訊亦都應該包括在內。但根據現 時第3條的文本,第6A及6B條所授予的新權力有可能會被理解為 只限於初次聆訊而不適用於其後的聆訊,我的第二個建議修訂,是對 第3條文本稍作改動,以避免引致措辭上的混淆。

  主席,我謹此提出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