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局局長霍羅兆貞在臨時立法會動議通過 《殘疾歧視(平等機會委員
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致辭全文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
主席,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提出決議的
目的,是為了通過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86條而制定的《殘
疾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規例如果獲得通過,平等機會委員會便有權以其名義在規例
所指明的情況下提出法律程序。由於平等機會委員會考慮對歧視
者採取法律行動的時候,也須要顧及受屈的殘疾人士不願意提出
訴訟的權利,因此,規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在下列情況下以其名義提出法律程序:
一 平等機會委員會有理由相信有人曾經作出《殘疾歧視
條例》所指的違法行為。
二 有關個案帶出一個原則性問題,而平等機會委員會也
認為,為維護公正起見,應提出法律程序。
三 平等機會委員會曾經提供調解服務,但未能達成和
解。
四 平等機會委員會已事先向受屈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請
他表明是否有意以其個人名義提出法律程序。
五 平等機會委員會已確定受屈人士無意以其個人名義
提出法律程序。
規例也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可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的規
定,申請申訴人可獲得的任何補救。這些補救包括宣告有關行為
屬違法行為、發出強制令,以及作出命令,宣告任何違反《殘疾
歧視條例》的合約或協議均屬無效。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