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局局長霍羅兆貞在臨時立法會動議通過
《殘疾歧視(平等機會委員 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致辭全文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


  主席,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提出決議的 目的,是為了通過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86條而制定的《殘 疾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規例如果獲得通過,平等機會委員會便有權以其名義在規例 所指明的情況下提出法律程序。由於平等機會委員會考慮對歧視 者採取法律行動的時候,也須要顧及受屈的殘疾人士不願意提出 訴訟的權利,因此,規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在下列情況下以其名義提出法律程序:

  一  平等機會委員會有理由相信有人曾經作出《殘疾歧視 條例》所指的違法行為。

  二  有關個案帶出一個原則性問題,而平等機會委員會也 認為,為維護公正起見,應提出法律程序。

  三  平等機會委員會曾經提供調解服務,但未能達成和 解。

  四  平等機會委員會已事先向受屈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請 他表明是否有意以其個人名義提出法律程序。

  五  平等機會委員會已確定受屈人士無意以其個人名義 提出法律程序。

  規例也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可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的規 定,申請申訴人可獲得的任何補救。這些補救包括宣告有關行為 屬違法行為、發出強制令,以及作出命令,宣告任何違反《殘疾 歧視條例》的合約或協議均屬無效。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