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務局局長鄺其志在臨時立法會上
就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修訂
第29I(1) 條的演辭全文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主席女士:

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

決議的目的是延長向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徵收印花稅的措施 的有效期兩年,直至一九九九年年底。

首先,我簡單介紹實施該印花稅措施的背境。在一九九二年 以前,只有在轉讓物業時,才須繳納印花稅。但政府為了壓抑住 宅物業炒賣活動,實施了一連串的措施,包括自一九九二年二月 起向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徵收印花稅。該措施規定所有在住宅物業 實際轉讓前所作的買賣均須繳納印花稅。這項措施亦讓稅務局可 以取得有關資料,及早查出這些物業炒賣個案,從而評定其須繳 納的利得稅。向這些炒賣個案徵收印花稅及利得稅,增加了以確 認人方式炒賣物業的成本,因而對炒賣活動產生壓抑作用。但該 措施對真正置業人士並無實質影響。此外,該措施亦令政府得以 搜集物業市場運作及樓價變動最新情況的資料。這些資料對政府 監察市場狀況及在有需要時制訂適當的措施,以應付物業市場的 轉變,極為重要。

印花稅措施原來的條文規定,除非根據印花稅條例第 29I(2)

條以決議形式將該措施的有效期延長,否則該措施應在一九九三 年年底失效。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及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當時的 立法局兩度作出決議,批准延長該措施的有效期,每次為期兩 年,以維持致力遏抑住宅物業的炒賣活動。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 決議將該措施的有效期延長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 現在建議將該措施的有效期再延長兩年。

主席女士,我要多謝由李家祥議員任主席及陳鑑林議員任代 主席的委員會,有效率地完成了對該決議的研究,使我們可以盡 早在大會討論該議案。

實施了印花稅措施經已接近六年。由一九九二年二月至今年 九月期間,總共有六十六萬四千五百五十九宗物業買賣協議須根 據該措施繳交印花稅,其中只有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二宗,即百分 之四點五,為牽涉確認人的買賣。而這些確認人個案中所牽涉的 物業,超過百分之九十二在轉手至真正用家前只涉及一次確認人 的買賣,其餘百分之八的物業涉及兩次或以上確認人的交易。因 此,我們確信這項措施實際上是有效地壓抑了物業在賣至真正用 家前的多次轉手炒賣。

有些議員以為,政府要求延續向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徵收印花 稅的措施的真正目的是增加庫房收入。我要清楚指出這是完全不 正確的。我已詳細解釋實施該措施的目的,而該措施只針對以確 認人方式炒樓的人士,對真正置業人士並無影響。政府亦非常了 解議員對減輕中下階層真正置業人士買樓負擔的期望,因此,我 們在過去幾年的財政預算案中,數度減低買賣中下價樓宇的印花 稅。就算在今年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我們削減了 四百萬元或以下的樓宇交易印花稅,每年少收稅款超過六億元。

印花稅措施現已成為住宅物業買賣的一項既定程序,並已為 社會大眾所接受。倘若該措施在今年年底後失效,我們便不能就 住宅物業在轉讓前所作的買賣徵收印花稅,以確認人方式進行的 炒賣活動的成本將會因此而減少。而我們向炒賣活動徵收利得稅 的工作,亦會受到嚴重的影響。這樣極可能會引至炒賣活動再度 熾熱,因而損害物業市場的穩定運作,影響真正置業人士。這樣 亦會給予市民一個錯誤的訊息,表示政府再無意決心壓抑住宅物 業市場的炒賣活動。此外,政府搜集物業市場運作最新資料的能 力,亦會大受影響。

因此,我促請各位議員支持我今日所動議的決議,延長印花 稅措施的有效期兩年,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夏佳里議員對決議提出修正,只延長印花稅措施的有效期六 個月,至明年六月三十日。我稍後會就夏佳里議員的修正作出詳 細回應,但我須向議員清楚指出,夏佳里議員的修正如獲通過, 在執行上會引起實際的問題。由於臨時立法會將於明年四月上旬 休會,以配合五月間進行的立法會選舉,而特區首屆立法會在選 舉完畢後最早亦只能於明年七月開展工作。因此,假如夏佳里議 員的修正得到通過,立法機關將無法於印花稅措施在明年六月三 十日到期前,有充足時間詳細討論再延續該措施的有效期,而市 場屆時亦會對該措施的延續及六月三十日後的情況作出各種不 必要的揣測。這樣會對物業市場的穩定運作帶來不明朗的因素及 構成不良的影響。所以,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的建議,將印 花稅措施的有效期延長兩年,並反對夏佳里議員的修正。

主席女士,我謹提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