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務局局長鄺其志在臨時立法會上
就夏佳里議員修正印花稅條例
(第 117章)修訂第29I(1)條的演辭全文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主席女士:

夏佳里議員提出修正,只延長印花稅措施的有效期六個月。 政府反對該項修正。我現在對夏佳里議員所提出的論據作出回 應。

首先,我們不應以最近幾個星期樓市回軟的情況作為根據, 以決定應否延續印花稅措施或延續該措施有效期的長短。事實 上,住宅物業市場在過去幾年也曾經歷起跌,但數字清楚顯示, 在樓市回落時,依然有若干確認人炒賣的活動。例如在一九九五 至九六年樓價回軟時,平均每月仍有一百七十宗確認人的交易。 實施印花稅措施不可能完全杜絕確認人的炒賣活動,但我剛才在 動議今日決議時向議員所提供的數據,經巳顯示印花稅措施對減 少樓宇於轉讓前作多次確認人炒賣的成效。因此政府認為應根據 以往做法,延長印花稅措施的有效期兩年,以維持有效地壓抑確 認人炒賣活動。

延續該措施對樓市正常運作及真正置業人士並無影響,與政 府提供充足樓宇供應的承諾亦並無矛盾。反觀假如將措施取消或 將有效期縮短,則會對市場發出錯誤的訊息,使其以為政府可能 會逐步放寬或取消針對炒樓的措施。這樣可能會剌激炒賣活動, 因而影響市場的正常運作。

夏佳里議員認為向確認人買賣徵收印花稅,炒家會將印花稅 成本轉嫁與最終接手的真正用家。我不同意該論據。物業價格是 根據市場供求而決定的,由炒家所承擔的印花稅成本並不一定會 或可以轉嫁至真正置業人士身上。炒家向用家出售物業的價格是 該用家所願意付出的最高價格,該價格是由市場供求及個人因素 所決定的。在樓暢旺的時候,即使在沒有印花稅措施的情況下, 炒家亦不會收取低於市價水平的價格,而在物業市場供求平衡的 情況之下,用家在市場上有其它選擇,不一定須要接受某一炒家 的價錢。取消住宅物業買賣協議的印花稅,只會令炒家省卻應用 作繳付印花稅的金額,增加他們的利潤。假如期望炒家會由於不 用繳交印花稅而將售價調低,這純屬是一廂情願,不切實際,與 市場現實運作情況脫節。

夏佳里議員提出改變印花稅措施機制,只要求買賣雙方在住 宅物業買賣協議簽署後,向稅務局申報資料,以便稅務局向有關 個案作出調查及徵收利得稅,但在這階段無須繳付印花稅,只有 在物業實質轉讓前有多於一次買賣的情況下,才向該買賣以前的 買賣協議徵收延遲繳交的印花稅。我認為此建議並不大可行,因 為實施印花稅措施並非只為向炒賣個案徵收利得稅。過往十二個 月的數據顯示,每宗確認人買賣平均繳交的印花稅接近十萬元。 假如在買賣協議簽署時不用繳交這印花稅,只是象徵式地徵收小 額的手續費,則以確認人方式炒賣物業的成本將降低,因而會剌 激炒賣活動,尤其是多次轉手的確認人買賣,影響真正用家。

  至於建議延遲徵收印花稅,是否表示夏佳里議員同意政府的 論點,即是向確認人徵收印花稅有助壓抑物業炒賣活動,因此當 物業轉讓時,假如可以證實傢鷇R賣是確認人交易後,我們便 應該徵收印花稅,而上述論點亦與夏佳里議員提出印花稅的成本 會由炒家轉嫁至用家身上的說法自相矛盾。因為根據夏佳里

議員的論據,雖然確認人會延遲至物業轉讓時才繳交印花稅,但 炒家亦可以將預計須繳交的印花稅轉嫁予用家,所以如果根據他 的論據,他的建議根本上不會減輕實際買家的支出。

此外,在執行上,夏佳里議員提出的機制亦頗有問題。譬如,

在現行印花稅措施下,買賣物業人士必須繳交印花稅,否則有關 買賣文件便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有關物業的業權亦不能有效 地轉讓予買家。這機制有效地確保買賣物業人士向稅務局提供買 賣的詳盡資料。反觀夏佳里議員建議的機制,如何訂立出有效的 罰則,以確保買賣物業人士自動自覺地向稅務局提供資料,便復

雜得多。

  至於延遲徵收確認人印花稅方面,在執行上亦會有困難,主 要原因是由於物業已經轉手予用家,因此是沒有有效的機制可以 令確認人自動自覺向稅務局繳交延遲了徵收的印花稅。如果要求 最後的買家負責該的物業較早時經確認人買賣的印花稅的話,又 有欠公平。此外,如果確認人是以各種方式,譬如以空殼公司進 行交易,稅務局在交易成物業轉讓後才徵收印花稅就會有困難。 所以我們的結論就是夏佳里議員的建議實際上是不大可行。

如果夏佳里議員決定提出以私人草案形式對印花稅條例進 行修訂,以實施其建議的機制。該草案能否在短期間內提交臨立 會審議,並得到本會議員於四月中前通過,實屬一大疑問。所以, 我懇請各位議員不要因上述可能會提出的草案而影響對延長印 花稅措施有效期的決定。

總結而言,夏佳里議員的修正既欠缺充份理據支持,在執行 上亦有實際困難,對樓市亦會發出錯誤訊息,影響真正用家。最 後,我明白部份議員對長期實施印花稅措施表示關注或有所保 留,政府會很小心考慮議員所提出的意見以及樓市的情況才作出 建議。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