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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專利 > 有關專利的若干重要時限

專利

有關專利的若干重要時限

請注意以下不能延展的時限:

步驟 時限 條款
提交記錄請求(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第一階段) 在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的日期後6個月內。 專利條例第15(1)條
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第二階段) 在指定專利當局批予指定專利的日期或記錄請求的發表日期(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後的6個月內。 專利條例第23(2)條
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提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說明書 (1) 自於指定專利當局作出修訂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或(2)自批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專利(一般)規則,第3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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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