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步驟 |
時限 |
條款 |
| 提交記錄請求(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第一階段) |
在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的日期後6個月內。 |
專利條例第15(1)條 |
| 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第二階段) |
在指定專利當局批予指定專利的日期或記錄請求的發表日期(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後的6個月內。 |
專利條例第23(2)條 |
| 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提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說明書 |
(1) 自於指定專利當局作出修訂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或(2)自批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
專利(一般)規則,第35(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