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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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行審查


法例


1.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稱“條例”) (第589章)第43條規定,任何人如懷疑自己是執法機關人員已進行的任何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的目標人物,可以書面向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稱“專員”)申請進行審查。按照第44條,除非第45條所訂的情況適用,否則專員在接到申請後須進行審查,以斷定:

(a)      所懷疑或指稱的截取或秘密監察有否發生;以及
(b)      如有發生,有關截取或秘密監察是否在沒有訂明授權的授權下由某部門的人員進行。

2.     專員審查後如判定申請人得直,便會通知有關的申請人(但須受條例若干條文規限),邀請他確認是否希望根據該申請,尋求繳付賠償金的命令,若然,申請人可為此提交書面陳詞。專員在考慮由政府向申請人繳付賠償金時,會考慮該等陳詞。


不進行審查的理由


3.     根據條例第45(1)條,專員可拒絕着手進行審查,如他認為:

(a)      他是在該懷疑截取或秘密監察被指稱最後一次發生的日期後的一年以後,才接獲申請;
(b)      申請是由匿名者提出的;
(c)      在作出合理的努力後,申請人仍不能被識別或尋獲;或
(d)      申請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或並非真誠地提出的。

4.     第45(2)條規定,如專員在進行審查之前或在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信納有任何有關刑事法律程序正在待決或相當可能會提起,則在該等法律程序獲最終裁斷或獲最終的處理之前,或不再屬相當可能會提起之前,專員不得着手或繼續進行該審查。根據第45(3)條的界定,有關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該等法律程序中舉出或可能舉出的證據的任何問題,其裁定均與審查申請所指稱的截取或秘密監察攸關或可能攸關。


闡述申請規定


5.     從以往數年接獲的初步申請或投訴信所見,專員發覺很多申請人和投訴人都不大了解根據條例提出審查申請的依據。由於他們欠缺了解,處理申請的工作難免受到延誤。申請人亦因此懷疑專員可能並非真誠處理申請或投訴。


6.     只有在申請具備正確依據的情況下,專員才有權展開審查個案的工作。正確依據是指必須符合下述兩項規定,即:

(a)      懷疑申請人的通訊曾遭截取或申請人曾遭秘密監察;以及
(b)      懷疑條例所指的某一個或多個執法機關的某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人員,涉嫌進行該截取或秘密監察。

7.     條例附表1載述條例所指的執法機關:就截取而言,即香港海關、香港警務處及廉政公署;就秘密監察而言,即上述部門和入境事務處。


8.     關於(a)項規定,常見的一類投訴,是執法機關人員暗中或公然跟蹤或釘梢投訴人。這通常不能成為提出審查申請的正確依據,因為所投訴的事項並非通訊的截取,而且由於沒有涉嫌使用條例定義所指的監察器材,因此亦不屬於條例所指的秘密監察。另外,亦有投訴人指有人把器材植入其腦部或身體其他部位,而該器材不斷或間竭與投訴人說話,或慫恿投訴人做某些事,又或假扮投訴人與他人談話。這些都不能成為向專員提出審查申請的正確依據,理由是涉嫌使用的器材,並不屬於條例所指可構成秘密監察行為的一種或一類器材,即監聽器材、視光監察器材、追蹤器材或數據監察器材。


9.     關於(b)項規定,有些投訴人敍述僱主或某人(並非執法機關人員)涉嫌進行截取或秘密監察。這情況不符合此第二項規定,因此專員不能接納申請或進行審查。


不容許披露判定的理由


10.     專員在執行條例所指的工作包括審查職能時,須留意所披露的任何資料,不可對防止或偵測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工作造成損害。例如專員不得向不成功的申請人說明其判定申請人個案不得直(即申請不成功)的理由[第46(4)(a)條],甚至不得表示所指稱的截取或秘密監察是否有發生[第46(4)(c)條]。這項法規目的是避免披露任何上述的敏感及絕密資料,從而避免執法機關所對付的罪犯或可能作奸犯科的人從中得到優勢,以致妨礙執法機關致力打擊罪案及保障香港社會的安全。


如何根據第43條申請進行審查


11.     假如你懷疑自己是條例所指的某一個或多於一個的執法機關的人員已進行的任何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的目標人物,可以向專員提出申請進行審查。你必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詳述你的個案情況,連同已填妥的有關披露個人資料的同意書送交專員辦事處(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15樓1501-1504室)。


處理審查申請涉及的程序


12.     如專員認為,應就某項申請進行審查,專員辦事處會向申請人所指曾對他進行截取或秘密監察的執法機關查詢,以了解該執法機關有否對申請人進行條例所指的行動;如有,原因為何。專員辦事處亦會向小組法官辦事處查詢,以了解小組法官有否授權該執法機關進行有關的行動;如有,授權的原因為何。專員辦事處如果認為有助於取得有關曾否進行所指行動的證據,亦會進一步作出調查及向其他方面進行查詢。各項查詢所得的結果,會互相予以比較及核對,確保資料正確無誤。除上文所述資料外,關於審查申請的方法或審查的詳情,不宜披露更多,因為此舉可能洩露有關防止或偵測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資料,不利執法機關對付罪犯或可能作奸犯科的人。

 

 

 

修訂日期:20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