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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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度

    有人說,如果香港人抱有任何清晰的理念,那必定是法治。因此,自一九九七年以來,法治一直是香港和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

    香港如出現任何有可能妨礙法制穩健的問題,均遭到激烈的討論和透徹的分析;對於一個如此信賴、重視法治並有獨立司法機構捍尷k治的社會來說,這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繼續保留普通法制度,而這制度亦繼續在香港正常運作和發揮功效。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歸祖國前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各條條例、附屬法例和習慣法,都繼續保留。

    法治是香港最雄厚的一股力量。香港能夠成為國際首屈一指的金融商業中心,亦賴此作為基石。法治除了為個人和機構提供保障外,亦為商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在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均可通過司法制度作出申訴。

    原有法律制度的體制及精神,如假定無罪、表達自由、結社自由、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等,繼續予以保留。

    律政司司長(前稱律政司)是政府的首要法律顧問,身兼行政會議的成員。律政司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切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影響。

    原有的司法制度不變,而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國際上發表的多份有關香港的報告均認同這一點。法官繼續秉承普通法傳統,並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預。

    司法制度亦有所改進:終審權現歸香港終審法院,而非倫敦樞密院。

    終審法院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首,他亦身兼司法機構的首長。終審法院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法官。

    香港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一些非常任法官,也可應邀在終審法院參加審判。這項安排使終審法院得以借助該等法官的專長,並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密切聯繫。現時,九位備受尊崇的海外法官可應邀擔任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

    香港法律界現有超過4 700名執業律師、620家本地律師行、超過750名執業大律師、520名註冊外地律師和約45家外地律師行。

    居港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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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首批涉及憲法的案件當中,有多宗是有關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回歸祖國後,根據《基本法》,哪類人士享有居港權(即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問題。

    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就這些案件作出兩項裁決,之後引起了其他多宗有關這問題的法律訴訟。

    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作出的裁決,使兩類聲稱在港有居留權但以往不獲承認的人士可享有居港權。重要的是,終審法院的裁決亦表明,所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後抵港而聲稱享有居港權的人士,必須在內地提出居港權申請,如果他們在申請處理期間和身分獲確認前進入或留在香港,則可被遣送離境。

    政府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真正立法意圖。

    根據《基本法》,終審法院擁有終審權,而《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則屬人大常委會。為遵守普通法的傳統和《基本法》條文的規定,政府並無試圖推翻終審法院一月二十九日的裁決,以撤銷裁決對有關案件與訟各方的效力。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此後法院審理其他居港權案件時,均依循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辦事。

    人大常委會在釋法時指出,只有出生時父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兒童才享有居港權。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很少國家會准許尚未取得居留權的入境者,把居留權傳給在其他地方出生的子女。

    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決定受到爭議,有人批評終審法院的權力已被削弱。不過,終審法院其後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就居港權作出裁決時明確表示,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既合法也合憲,而法治和司法獨立並無受到損害。

    由於有關案件大多涉及家庭團聚,因此難免引起廣泛討論,當中感情用事的評論更屢見不鮮。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最近接受報章(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南華早報》)訪問時,被問及人大釋法有否令終審法院蒙羞或權力受到削弱,他回應說:「我認為沒有。」

    日後可能還會有這類案件提交法院審理,但相信法院審理時只會針對案件的實情,而不會茞援韝@直是訴訟焦點的基本原則問題。

    居港權問題在二零零零年八月釀成悲劇:一批聲稱享有居港權的人士在入境事務大樓一間辦事處縱火,造成兩死48傷,其中一名死者是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傷者當中則有25人是入境事務處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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