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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本位制時期
(1863年至1935年)
直至1935年,香港都是實行銀本位制。由於白銀兌黃金的價值異常波動,所以香港貨幣兌英鎊等其他金本位貨幣的匯價時有變動,而且波幅甚大,引發1890年代初香港發生嚴峻的金融和經濟危機。至於香港與中國內地的匯兌關係則比較平穩,有助穩定部分基本商品的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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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英鎊掛 時期
(1935年至1972年)
1935年11月,由於美國及其他地方銀價飆升,導致大量白銀外流,於是中國棄用銀本位制,香港立即跟隨。1935年11月9日,政府宣布港元為本地貨幣單位,與英鎊的固定匯率為1港元兌1先令3便士,即16港元兌1英鎊。根據1935年頒布的《貨幣條例》,銀行須向外匯基金交出手頭的所有白銀,以換取負債證明書,而外匯基金則把收到的白銀投資於英鎊資產。這些負債證明書成為了發鈔銀行發行的鈔票的法定支持,而這種安排實際上是一種貨幣發行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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