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誌: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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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規則》於1964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間在香港實施,規定銀行就某些類別的港元存款可提供的利率上限。受《利率規則》管制的存款包括:

活期存款(無息)
儲蓄存款
15個月以下而數額低於500,000元的定期存款

《利率規則》於1964年7月1日推出,由當時的外匯銀行公會(現稱香港銀行公會)簽訂協議,規定港元存款的利率上限。當時訂立利率協議的主要目的,是要制止六十年代初期銀行割喉式競逐銀行存款的情況,從而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

自1994年起,本港分階段逐步撤銷《利率規則》。最後階段的撤銷利率管制措施已於2001年7月實施。現時個別銀行可因應市場情況,自由釐定儲蓄及活期存款的利率,無需受到任何規則或監管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