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一個重要的目標是認可機構提供有關交易的所有階段的有關資料(以能夠獲得的資料為限),並且不會出現不必要的延誤。
7.4
認可機構訂立保留文件政策時,必須權衡法律規定與調查當局的需要,以及正常商業考慮。不過,認可機構應盡量遵循以下保留文件的時限:
(a) 開戶記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由結束戶口起計保存
6年1;
(b) 帳簿記錄--由交易記帳起計6年1;及
(c) 各種形式的記帳憑據,如存款單/提款單、支票和其他形式的單據--由作出記錄起計6年1。
(d) 替非戶口持有人辦理的匯款和貨幣兌換交易的憑據─由作出記錄起計6年1。
7.5
認可機構可以保存文件的正本,或以縮微膠卷或電腦形式儲存文件,只要根據《證據條例》第20至22條有關的儲存方式可被接納為證據即可。如記錄是與進行中的調查有關,或與已經披露予有關當局的交易有關,則須加以保留,直至證實該宗調查已經結束為止。
1
6年是《時效條例》所訂若干類別申索的法定期限。
8.
識別可疑交易
8.1
由於可以用作清洗黑錢的交易類別不可勝數,故難以界定何為可疑交易。不過,可疑交易往往與客戶的已知的合法業務或個人活動,或該類戶口的正常業務不符。因此,要識別清洗黑錢活動的首要條件,是要對客戶的業務有足夠了解,才能識別某宗交易或某一連串交易是否有不尋常的地方。
8.2
附件5載有可能屬於可疑交易的例子。我們沒有可能將所有清洗黑錢活動的例子都列出,只能提供一些能反映最基本的清洗黑錢方法的例子。不過,若認可機構認出附件5所列的任何交易類別時,應進行進一步調查,至少也應對其資金來源作出初步查詢。
9.
舉報可疑交易
9.1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由警務處和香港海關共同組成的聯合財富情報組是接受舉報的機關。
9.2
聯合財富情報組除了負責接受機構或個人披露資料外,亦在一般清洗黑錢活動方面擔當本港和國際顧問,並就清洗黑錢活動問題向金融界提供實際指引和協助。
9.3
個別人士如懷疑有清洗黑錢交易,即有責任舉報。每間機構應委任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員(條例執行主任),負責在有需要時按照《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而所有內部報告亦應向指定人員提出。
9.4
條例執行主任應保存所有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報告的記錄,僱員向他們作出的所有報告,亦應保存記錄。條例執行主任應以書面確認收到僱員向他們作出的報告,此等書面認收文件可作為部分證明文件,證實報告是遵照內部程序而作出的。
9.5
認可機構的僱員如知悉客戶進行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而該客戶又存入、調動或意圖投資資金或以這些資金作抵押而取得信貸,或機構代這些客戶持有資金,有關僱員必須從速向條例執行主任報告有關詳情,而條例執行主任必須隨即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
9.6
認可機構的僱員若懷疑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戶進行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而該客戶又存入、調動或意圖投資資金或以這些資金作抵押而取得信貸,或機構代這些客戶持有資金,有關僱員必須從速向條例執行主任報告。條例執行主任必須迅速評定這種想法是否有合理理由。除非他認為並無合理理由,並將其意見記錄在案,否則必須隨即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
9.7
認可機構必須採取步驟,確保所有與資金的持有、收取、傳送或投資(不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有關的僱員,或以這些資金作抵押而給予貸款有關的僱員,都知道這些程序,並了解在知道或遇有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違法行為存在的情況而未有舉報,即屬刑事罪行。
9.8
認可機構應在合理情況下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有關方面鼓勵使用標準格式舉報(見附件6所載聯合財富情報組接納的舉報格式)。假如需要作緊急披露,特別是有關正接受調查的戶口,應以電話作初步通知。
9.9
認可機構如知道或懷疑交易與清洗黑錢活動有關,應避免進行該等交易,直至它們通知聯合財富情報組,並獲得情報組同意進行該等交易。如機構無法避免進行有關交易,或如避免進行有關交易會使追查涉嫌清洗黑錢活動的受益人的努力白費,則認可機構可繼續進行交易,並應在合理時間內盡快主動通知聯合財富情報組。
9.10
認可機構有時候會基於極度懷疑個別人士的誠信,和擔心可能會涉及犯罪活動,而拒絕為業務申請人開戶,或拒絕受理非戶口持有人的要求。認可機構必須根據正常的商業準則及內部政策來作出上述決定。然而,為了防止出現清洗黑錢活動,認可機構有必要確立對可疑資金的查帳線索。因此,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認可機構應嘗試取得及保留其可取得的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並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有關可疑資金的事件。
9.11
如認可機構已得悉或懷疑聯合財富情報組已接獲舉報,並需要對客戶進行進一步的查詢時,認可機構應加倍小心,確保客戶不會察覺其資料已為執法單位所注意。
9.12
聯合財富情報組收到披露資料及予以研究後,所披露的資料便會交由警務處和香港海關轄下受過訓練的財富調查人員作進一步調查,包括向作出披露的機構和其他來源尋求補充資料。然後有關人員會進行謹慎的調查,以確立懷疑的依據。
9.13
只有警務處和香港海關轄下的財富調查人員才可取閱所披露的資料。如果會提出檢控,有關人員便會取得提交令,以便將該等物料呈上法庭。《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6條均就公開根據第25A條作出披露的人士的身分,定有嚴格限制。有關方面認為維持各執法單位與機構所建立的互信關係是極為重要的。
10.
調查當局的回應
10.1
對於認可機構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作出的披露,聯合財富情報組在收到舉報後會予以確認。如無逼切需要採取行動,例如對戶口發出限制令,有關方面通常會同意讓該機構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2)條的規定操作該戶口。本指引附件7載有認收函件樣本。
10.2
雖然法例並無規定要向作出披露的人士提供有關調查的資料,但警務處和香港海關了解有效的回應程序的重要性。聯合財富情報組現時設有一項服務,在披露機構提出要求時,會提供有關調查的現況。
11.
職員教育及培訓
11.1
職員必須認識本身在《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個人責任,他們個人可能要對沒有向有關當局舉報資料負上法律責任。認可機構必須鼓勵他們與執法單位充分合作,迅速舉報可疑交易。此外,機構應知會其職員,遇有可疑交易,即使他們未能確切知道所涉及的主要犯罪活動或所發生的非法活動,也應向其機構的條例執行主任舉報。
11.2
因此,認可機構必須引入全面的措施,確保職員完全了解他們的責任。
11.3
認可機構應為本地及海外職員提供防範清洗黑錢活動的適當訓練。個別機構將因應本身的需要,為各部門職員編製培訓計劃的時間和內容。不過,以下的建議可能會適用:
(a) 新僱員
所有會接觸客戶或會處理其交易的新僱員,不論其職位高低,機構都應向其解釋清洗黑錢活動的背景、識別可疑交易和向適當的指定單位報告可疑交易的需要,以及「告密」罪行等資料。他們應認識到法例規定機構須舉報與販毒及其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可疑交易,而僱員本身在這方面亦有個人法定責任。
(b) 出納員/櫃員/外匯人員/顧問人員
凡需直接與公眾接觸的職員,就可能成為清洗黑錢的人的首個接觸對象,因此他們的貢獻對機構打擊清黑洗錢活動的策略極為重要。他們應認識本身的法律責任,以及機構定立的舉報可疑交易的制度。
認可機構應訓練職員如何識別會引起懷疑的交易,以及在發覺交易有可疑時要採取的程序。最重要的是前線職員要認識機構處理非經常客戶的政策,特別是涉及大量現金交易的情況時,需特別提高警覺。
(c) 開戶/處理新客戶的人員
凡負責處理開戶工作,或接受業務申請人的申請的職員,必須接受上文第(b)段所述給予出納員等的訓練。此外,機構必須令他們了解查證申請人身分的需要,並就機構的開設戶口和客戶身分查證程序給予訓練。這些職員應認識到,遇有客戶提供可疑資金,或要求進行可疑交易,不論資金獲接納與否,或該等交易進行與否,都需要向有關當局舉報,並且必須知道在這方面所要遵循的程序。
(d) 行政/營業主管和經理
認可機構應向負責督導和管理職員的人員提供涵蓋清洗黑錢程序各有關方面的較高層次及深入的指示,這包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內的罪行和刑罰、與送達提交令和限制令有關的程序,以及保存記錄的規定。
(e) 持續訓練
認可機構亦須定期安排複修訓練,以確保職員不會忘記其責任。
(f) 培訓計劃
香港銀行公會製作了錄影帶及小冊子,供訓練前線職員之用,認可機構應購備充足數量的錄影帶和小冊子。凡需直接與客戶接觸的前線職員,均應有一本小冊子;而所有新的前線職員均應在加入機構時觀看該錄影帶。
附件1: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
阿根廷
澳洲
奧地利
比利時
巴西
加拿大
丹麥
歐洲委員會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海灣合作委員會
中國香港
冰島
愛爾蘭
意大利
日本
盧森堡
墨西哥
荷蘭
新西蘭
挪威
葡萄牙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英國
美國
附件2: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證券條例》第65A(2)(a)條認可,並設於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國內的證券市場
奧克蘭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 Limited
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米蘭證券交易所
蒙特利爾證券交易所
(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
紐約證券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巴黎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
The Inter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Limited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惠靈頓證券交易所
蘇黎世證券交易所
附件4:1992年7月30日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的公布
相信大家都知道,很多國家正參與制定新措施,防止銀行體系及金融機構被利用進行清洗黑錢活動;它們亦正考慮加強這方面的預防工作。
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現同意應各國政府就清洗黑錢活動組成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特別組織的要求,向所有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用戶發出以下通知,並請遵從這項指示。
當發出MT100信息時,請確保:
(1) 於信息組50輸入託辦客戶的姓名地址,倘無法這樣做,則應輸入其戶口編號;及
(2) 於信息組59輸入受益客戶的姓名地址及其戶口編號(如可以的話)。
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
委員會主席艾力奇爾頓
附件8:
替非戶口持有人辦理任何20,000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匯款或貨幣兌換交易須記錄的資料
匯至香港以外地方的匯出匯款
1. 交易編號
2. 匯款交易的性質、貨幣種類、數額及生效日
3. 匯款人發出指示的日期
4. 指示的詳情(包括收款人#的姓名、地址和帳戶號碼,以及收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匯款人給收款人的信息,如有的話)
5. 如匯款人或其代表親身辦理匯款手續,必須查證其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號碼及簽發地點)
6. 匯款人的電話號碼及地址
從香港以外地方匯進的匯入匯款
1. 交易編號
2. 匯款交易的性質、貨幣種類、數額及生效日
3. 匯款人發出指示的日期
4. 指示的詳情(包括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匯款人#及匯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匯款人給收款人的信息,如有的話)
5. 如收款人親身領取匯款,必須查證其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號碼及簽發地點)。
貨幣兌換交易
1. 交易編號
2. 交易日期及時間
3. 兌換的貨幣及數額
4. 匯率
5. 必須查證客戶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號碼及簽發地點)。
6. 客戶的電話號碼及地址
#金管局理解到收款銀行及匯款銀行未必能掌握到某些資料,特別是匯入匯款的匯款人地址及匯出匯款的收款人地址和帳戶號碼。然而,認可機構仍應盡可能獲取和記錄這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