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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指引

防止清洗黑錢活動

目錄

第 I 部分:概覽

第1節 引言
第2節 甚麼是清洗黑錢活動
第3節 香港有關清洗黑錢活動的法例
第4節 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基本政策和程序

第II部分:詳盡指引

第5節 查證業務申請人的身分
第6節 匯款
第7節 保存記錄
第8節 識別可疑交易
第9節 舉報可疑交易
第10節 調查當局的回應
第11節 職員教育及培訓

附件

附件1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
附件2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證券條例》第65A(2)(a)條認可,並設於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國內的證券市場
附件3 業務中介人推薦文件
附件4 1992年7月30日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的公布
附件5 可疑交易舉例
附件6 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的標準格式
附件7 聯合財富情報組對舉報可疑交易的認收函件舉例
附件8 替非戶口持有人辦理任何20,000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
匯款或貨幣兌換交易須記錄的資料
《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的建議補充文件及闡釋備註 (2006年12月) (Word file, 208KB)

 

I部分
概覽

1. 引言

1.1 本指引包含並取代金融管理專員在19937月為防止銀行體系被非法用作清洗黑錢而發出的指引。此外,本指引已作出修訂,內容涵蓋政府頒布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該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中有關洗錢活動的條文最新修訂、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對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措施的全面檢討結果,以及英國就銀行及建屋互助會發出的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指引。本指引還載有其他修訂以及關於可疑交易的更多例子。

1.2 本指引直接適用於認可機構在香港從事的一切銀行及接受存款業務。不過,金融管理專員預期各機構會確保它們在香港的附屬公司亦定有有效的管控措施,以打擊清洗黑錢活動。在香港註冊的機構如在海外設有分行或附屬公司,則須採取步驟提醒這些海外分行或附屬公司的管理層,要留意集團對清洗黑錢活動的政策。假如某地區定有關於洗黑錢活動的法例,香港機構在該地所設的分行及附屬公司至少應遵守當地法例的規定。如當地法例與本指引有所抵觸,該等分行或附屬公司必須遵守當地法例,並就任何偏離集團政策的情況立即知會總辦事處。

1.3 鑑於清洗黑錢的方法層出不窮,因此必須經常檢討本指引的實用性及成效,並可能需要不時作出修訂,以引入措施打擊新的清洗黑錢方法(包括有利於隱藏身分的嶄新或發展中科技)。

 

2. 甚麼是清洗黑錢活動?

2.1 「清洗黑錢活動」是指更改非法獲取的金錢的來歷,變為似乎是出於合法來源的一切程序。

2.2 現金可以幫助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的人隱藏身分,亦是毒販常用的交易媒介。不法分子收到現金後,通常會考慮3因素:

(a) 需要隱藏有關款項的真正擁有權及來源;

(b) 需要控制有關款項;及

(c) 需要改變有關款項的形式。

2.3 機構日常最容易遇到的其中一種清洗黑錢方法,是透過進行現金交易將所累積的現金存入銀行體系或用來購買貴重物品。這些交易雖然簡單,但可能是下文所述複雜而精密的交易網絡的一部分。儘管如此,偵察清洗黑錢活動最重要的階段仍然是有關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的階段。

 

清洗黑錢階段

2.4 清洗黑錢活動可分為3個階段,其間洗錢人可能進行無數交易,這些交易可能會引起機構的警覺性,注意一下該等交易會否涉及犯罪活動:

(a) 現金的處置--實際處置來自非法活動的現金得益。

(b) 分層交易--利用複雜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得益及其來源分開,從而掩飾查帳線索和隱藏罪犯身分。

(c) 融合--為犯罪得來的財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性。假如分層交易的程序成功,經過清洗黑錢過程的得益會透過融合手法回歸經濟體系,而這些得益在流回金融體系時,表面上已變成正常的商業資金。

2.5 下圖更詳盡地說明清洗黑錢活動的各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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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香港有關清洗黑錢活動的法例

3.1 香港已制定法例對付與販毒及嚴重罪行得益有關的洗錢活動。《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於19899月生效。該條例載有追查、凍結及沒收販毒得益的規定,並將有關販毒得益的清洗黑錢活動定為刑事罪行。

3.2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於199412月生效。該條例以《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為藍本,並把清洗黑錢活動的罪行擴展至除販毒外,還包括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3.3 該兩項條例其後均作出修訂,並於199591日同時生效。該等修訂收緊條例內有關清洗黑錢活動的規定,並對舉報可疑交易的責任有重大影響。尤其,該等修訂清楚載明,披露所知悉或懷疑的清洗黑錢交易是一項法定責任。

3.4 下文概述兩項條例內有關清洗黑錢活動的主要條文,但並不構成對所提及的法例條文的法律詮釋。如有需要,機構應諮詢適當的法律顧問。

3.5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的第25(1)條,如有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分別代表販毒或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該項罪名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港元。

3.6 根據該兩項條例第25(2)條,如有關人士能證明其曾意圖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獲授權人披露上文所述其知悉或懷疑的事項或有關事宜;或該名人士根據該兩項條例第25A(2)條,證明其有合理的理由未能作出披露,則該名人士可以上述兩項理由作為免責辯護。

3.7 兩項條例的第25A(1)條均規定,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販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曾在或擬在與販毒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則該名人士有法定責任,須向獲授權人作出披露。根據第25A(7)條,任何人士如未能作出該等披露,即屬違法,該項罪名最高刑罰為第五級罰款(目前為25,001元至50,000元)及監禁3個月。

3.8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4)條規定,第2525A條中凡提述可公訴罪行之處,均包括若在香港發生即會構成可公訴罪行的行為。即是說,任何人如果處理犯罪得益或沒有根據第25A(1)條作出必要的披露,則即使有關的主要罪行不是在香港發生,但如果在香港發生會構成可公訴罪行的話,便屬於違法。

3.925A(2)條規定,已作出必要披露的人士如有違反第25(1)條的行為,而該項披露與該行為有關,則只要符合以下條件,該名人士的行便不會構成犯罪:

(a) 他在有關披露後作出該行為,而且是在獲授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作出該行為的;或

(b) 他是在該行為後作出有關披露的,而且他是主動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快作出披露的。

3.1025A(3)條規定,根據第25A(1)條作出披露不得視作違反合約,或違反任何成文法則對披露資料所施加的規限,因此不得令作出披露的人士須對該項披露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上支付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基於以上理由,認可機構在根據該兩項條例作出披露時,無需擔心會違反機構對客戶的保密責任。

3.1125A(4)條擴充第25A條的條文,至包括受僱人士按僱主定下的披露程序向適當的人作出的披露,規定該等條文對該項披露具有效力的情況,就如向獲授權人作出披露具有效力一般。此舉可保障認可機構僱員,只要他們已向僱主指定的人士報告所知悉或懷疑的清洗黑錢交易,便不會受到檢控。

3.12 根據該兩項條例第25A(5)條,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懷疑已有人作出披露,而仍向其他人士披露任何可能會影響清洗黑錢活動調查的事宜,即構成「告密」罪名。「告密」罪名的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及罰款50萬元。

3.132000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於200061日生效。除其他規定外,是項修訂條例規定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要記錄有關客戶身分,以及20,000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匯款和兌換交易的資料。雖然認可機構已獲豁免記錄該等資料的規定,但銀行業亦應實行相應的措施以確保業內對於打擊清洗黑錢所遵行的標準能配合政府的有關政策。

 

4. 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基本政策與原則

4.1 金融管理專員完全同意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12月發出的「原則聲明」內,有關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基本政策與原則。該項聲明嘗試透過以下原則,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銀行體系清洗黑錢:

(a) 認識你的客戶:銀行應採取合理措施確定客戶的真正身分,並制定有效程序查證新客戶是否真誠可信。

(b) 遵守法例:銀行的管理層應確保銀行按照嚴謹的道德標準經營業務,並遵守法例和規定。同時,認可機構如有充分理由懷疑某些交易涉及清洗黑錢活動,便不會提供有關服務。

(c) 與執法機關合作:在有關客戶資料保密規則的限制範圍內,銀行應與國家執法單位充分合作,包括在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客戶進行清洗黑錢活動時,按照法例規定採取適當措施。

(d) 政策、程序和訓練:所有銀行均應正式採用符合巴塞爾聲明所載原則的政策,並確保所有在不同地點工作的有關員工均會知悉銀行的有關政策。此外,在員工訓練方面,銀行應留意巴塞爾聲明涉及的事項。銀行應在識別客戶身分及保留內部交易記錄方面實施具體程序,以確保能遵守這些原則。此外,銀行或需作出安排,加強內部審查功能,以制定有效機制,俾能全面符合巴塞爾聲明。

4.2 巴塞爾委員會定下的原則後來由特別組織作進一步發展。19902月,特別組織提出40項建議,旨在改善各國法制、加強金融體系所擔當的角色,以及促進國際間的合作,打擊清洗黑錢活動。中國香港是特別組織的成員之一,並全面遵守該40項建議。

4.3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認可機構應遵守巴塞爾委員會發出的原則聲明,以及特別組織提出的建議所包含的基本政策和原則。具體來說,金融管理專員預期認可機構會備有下述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a) 認可機構應採納現行的法規要求,發出關於清洗黑錢活動的明確政策聲明。銀行應以書面方式把這項聲明傳達予各分行、部門或附屬公司的全體管理層和有關員工,並應定期檢討該項聲明。

(b) 認可機構應根據本指引以下各章的建議編製指示手冊,列出有關以下各方面的程序:

    • 開設戶口;

    • 查證業務申請人的身分;

    • 保存記錄;

    • 舉報可疑交易。

(c) 認可機構應主動促進與執法機關的緊密合作關係,並須在其機構內定出單一的控制處(通常為條例執行主任),指示職員向控制處迅速舉報任何懷疑清洗黑錢交易。這個控制處應與聯合財富情報組定立聯絡方法,確保涉嫌與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清洗黑錢交易得以迅速轉介至有關單位。此外,有關機構應清楚界定該控制處在舉報程序中所擔當的角色和承擔的責任。

(d) 認可機構應採取措施,在員工入職時,及其後定期就本指引所載事項教育及培訓員工。制定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員工對清洗黑錢活動的認識,並保持一定程度的警覺性,能夠在有懷疑時作出舉報。

(e) 認可機構應指示內部查核/視察部門,定期查核員工有否遵行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政策、程序和監察措施。

(f) 雖然有關方面瞭解治外法權規例的敏感性質,並明白認可機構的海外業務必須按當地法律和規例進行,但是認可機構仍應確保其海外分行和附屬公司認識集團對於清洗黑錢活動的政策,並在適當情況下,指示其分行向當地的有關當局報告可疑個案。

 

II部分
詳盡指引

5. 查證業務申請人的身分

5.1 一般而言,認可機構不應為客戶開設匿名戶口或讓客戶以明顯是虛假的名義開戶。對於申請與機構建立業務關係(如開設存款戶口)的人士,機構應根據可靠的文件或其他資料來源,充分核實有關該等人士的身分以及其合法性,並把該等人士的身分和其他有關資料記錄在案。此外,任何申請人如聲稱代表他人行事,則認可機構也應確定該申請人獲得正式授權。

5.2 就本指引而言,在下列情況下,有關身分的證明應可視作足夠:

(a) 可合理確定業務申請人的身分正是他所聲稱的身分;及

(b) 獲得有關證據的認可機構按照其所定立的程序,滿意該項證據能確立有關事實。

5.3 本指引所引進有關查證身分的新規定或經修訂規定,只適用於19971017日以後建立的業務關係。

個人申請人

5.4 認可機構應定立有效程序,以充分核實業務申請人的身分,這包括取得有關姓名、固定地址、出生日期和職業等資料的程序。

5.5 認可機構應從官方或其他聲譽良好機關所簽發的文件(例如護照或身分證)證實業務申請人的身分。就香港居民而言,證明身分的最主要資料來源是身分證,而法例規定本港居民須隨身攜帶身分證。認可機構應將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存檔。

5.6 不過,認可機構必須明白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文件,都不能完全保證是真確的,或是代表有關人士的真正身分。入境事務處設有查詢熱線(28241551),供公眾查證身分證的效力。假如認可機構對身分證明文件的真確性有懷疑,應立即致電此熱線查詢。

5.7 認可機構可循適當途徑,查核客戶的地址,例如要求查閱最近的公用事業或差餉單據,或翻查選舉事務處編訂的選民登記冊。

5.8 認可機構如要求個人銀行服務申請人在有關申請書內提供已同意作諮詢人的人士的姓名和個人資料,認可機構應遵行由香港銀行公會和存款公司公會聯合發出的《銀行營運守則》內有關諮詢人一節列載的處理方法和程序。

公司申請人

5.9 即使是經營正當貿易業務的公司,其公司戶口仍有可能成為清洗黑錢的工具之一。因此,認可機構必須獲得足夠證明以核實有關公司的主要股東1、董事和戶口簽署人的身分以及公司的業務性質。首要原則是要確定與有關公司建立業務關係是安全可靠的。

5.10 認可機構與公司申請人建立業務關係前,應進行公司查冊及/或其他商業查詢等措施,以確保有關的公司申請人並非已解散、被除名、清盤或結束營業,或正在進行解散、除名、清盤或結束營業。此外,如認可機構其後知悉公司的結構或擁有權有所變更,或經公司戶口進行的支付模式有所改變而引起認可機構的懷疑,認可機構便應作出進一步查核。

5.11 如公司申請人是在香港註冊,認可機構應向該公司申請人取得以下文件(如公司申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則應取得相應文件,而且這些文件最好經由註冊地的律師或會計師等合資格人士加以證明):

(a) 公司註冊證書和商業登記證;

(b) 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c) 董事局議決開戶及授權有關人士處理該戶口的決議案;及

(d) 於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的結果。

5.12 如屬於以下類別的公司,則只要取得第5.11段註明的文件應已足夠,無需進一步查詢個別董事和戶口簽署人的身分:

(a) 其香港業務由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保險業監理處認可及監管的金融機構,或該等金融機構的附屬公司;

(b) 未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業務,但在特別組織成員國註冊的金融機構,並由職能與前段提及的機構相同的機構監管;

(c)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該等公司的附屬公司;

(d) 在特別組織成員國的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而有關證券市場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證券條例》第65A(2)(a)條認可;或

(e) 一家非上市公司,而認可機構已認識該公司的主要股東及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

然而,認可機構應取得和保留代表有關公司的任何個人具有所須授權的證明。如屬金融機構,認可機構應確定有關金融機構是受到有關監管機構監管。

5.13 對於第5.12段沒有列出的公司,認可機構除了須取得第5.11段註明的文件外,還應按照對個人申請人的要求,充分核實公司主要股東、最少兩位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及所有獲授權簽署人的身分,以及公司的業務性質。

會社、會所及和慈善團體

5.14 如屬會社、會所和慈善團體開設的賬戶,認可機構應確定有關團體的合法目的,例如機構可要求查閱其章程。認可機構應按照對個人申請人的要求,充分核實機構並不認識的獲授權簽署人的身分。

並未註冊為法團的企業

5.15 對於合夥業務及其他並未註冊為法團的企業,如銀行不認識該等商號的合夥人,則應按照對個人申請人的要求,充分核實最少兩位合夥人和所有獲授權簽署人的身分。如果訂有正式的合夥協議,銀行應取得合夥商號發出授權開戶以及授權有關人士處理該戶口的委託書。

空殼公司

5.16 空殼公司是可以進行金融交易的法律實體,不過這些公司本身並不沒有實質業務。儘管空殼公司可用於合法用途,但特別組織對於越來越多人利用這些公司進行清洗黑錢活動的情況(罪犯可利用空殼公司處理實質上是匿名的戶口),表示關注。認可機構應留意清洗黑錢的人可能會濫用空殼公司的情況,在處理空殼公司的事宜上要特別謹慎。認可機構應遵從「認識你的客戶」的原則,充分核實空殼公司的實益擁有人、董事和獲授權簽署人的身分。如果空殼公司是由代表空殼公司的專業顧問作中間人,介紹予認可機構,認可機構便應遵從下文第5.17段至5.22段的指引。

業務申請人代表他人行事的情況

5.17 不法分子經常利用信託戶口和代名人戶口來逃避身分查證程序,掩飾犯罪得來的金錢的來源,以進行清洗黑錢活動。因此,認可機構應向業務申請人取得確認,確定該申請人是否以他人的受託人、代名人或代理人的身分行事。

5.18 任何代他人開戶或進行交易的申請,如申請人沒有表明其受託人或代名人身分,認可機構應視有關申請為有可疑,並要進一步查詢相關委託人的身分和有關的業務交易的性質。

5.19 認可機構應充分核實受託人、代名人和戶口簽署人的身分,以及其受託人或代名人身分的性質和責任,例如認可機構可索取信託契據副本。認可機構也應查證業務申請人是否受官方機構監管(例如是等同金管局的機構)。

5.20 假如信託所屬的司法地區沒有與香港同等的打擊清洗黑錢法例,認可機構便應加倍留意。

5.21 假如代表他人行事的業務申請人是屬於下列類別之一,則認可機構可接受業務申請人的書面保證,證明其已取得相關委託人的證明文件,並已記錄在案,而且申請人確信其委託人的資金來源沒有問題:

(a) 其香港業務由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保險業監理處認可及監管的金融機構,或該等金融機構的附屬公司;

(b) 未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業務,但在特別組織成員國註冊成立的金融機構,並由職能與前段提及的機構相同的機構監管;或

(c) 不屬於上述兩類的中介人,但與認可機構有穩固的業務關係,而認可機構亦確信其信譽、操守及誠信沒有問題。

就此而言,認可機構可向業務申請人(即中介人)索取聲明書,聲明書內容大致如下:

「我/我們確認已取得、記錄和保留相關委託人的證明文件,而我/我們確信*用作開戶/經該戶口處理的資金的來源沒有問題。」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該聲明書應附於開戶文件正本內。

5.22 如業務申請人並不屬於第5.21段提及的任何一個類別,認可機構應充分核實相關委託人的身分和資金來源。金管局建議認可機構就取得相關委託人的資料採用標準格式的文件。金管局建議的「中介人推薦文件」載於附件3。認可機構如未能核實相關委託人的身分和資金來源,則應根據「認識你的客戶」原則,慎重考慮應否繼續這項業務。假如認可機構決定繼續進行,它們應把任何有懷疑的地方記錄下來,並要特別留意有關戶口的情況。認可機構應按照下文第9節的步驟舉報可疑交易。

專業事務所客戶戶口

5.235.175.22段的指引適用於由中介人開設的客戶戶口。然而,如中介人是一間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其專業行為守則會限制這些事務所,不能向認可機構透露其相關客戶的資料。因此,認可機構可能無法確定該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代表的人士的身分。在這些情況下,認可機構應取得第5.21段所述的書面保證,證明相關委託人的身分和資金來源均沒有問題。此外,認可機構仍可對經客戶戶口進行而又引起其關注的交易作出合理查詢,或在有可疑交易時作出舉報。

避免接受郵遞方式開戶

5.24 認可機構應盡可能會見業務申請人本人。任何機制如果使機構不能與客戶直接接觸的話,必然會對核實客戶身分造成困難,並產生漏洞,讓清洗黑錢的人有機可乘。

5.25 認可機構應小心處理以郵遞方式或以簡略申請表格開設的戶口,確保盡可能取得最多關於申請人身分的資料。本地申請人不得以郵遞方式開戶,機構應要求申請人親身前往其分行開戶。至於海外申請人,機構如在其所在國家並無辦事處,應經由在該國的代理銀行或一間可信賴的銀行代表機構進行有效的身分查證程序以及接受開戶申請。

為非戶口持有人(非經常客戶)進行的交易

5.26 認可機構如替非戶口持有人辦理交易,例如要求電匯,或將資金存入現有戶口,而該存款人士的姓名不在該戶口的委託書上,則須謹慎處理和提高警覺。如交易涉及大量現金,或是屬於不尋常的交易,則應要求申請人出示上文所述機關發出的明確身分證明文件,又如屬外籍人士,則應記錄其國籍。機構須將該等身分證明文件副本存檔。

5.27 除非認可機構已記錄了附件8所列的交易資料,否則認可機構不應替非戶口持有人辦理任何20,000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匯款或貨幣兌換交易。在匯入匯款的交易中,非戶口持有人指該筆匯款的收款人;在匯出匯款的交易中,非戶口持有人則指匯款人。

提供保管和保管箱服務

5.28 認可機構須謹慎處理保管盒子、包裹和密封信封的要求。假如非戶口持有人亦可使用這些服務,則須遵循上文所述的身分證明程序辦理。

1. 建議「主要股東」應包括有權行使或控制如何行使公司 10% 或以上的投票權的人士。

6. 匯款

6.1 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電信協會)應特別組織的要求,在1992730日向其用戶組織發出全球電信,要求它們將客戶的姓名、地址及/或戶口號碼列入MT100信息內,目的是協助執法當局調查涉嫌利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的清洗黑錢活動。電信協會發出的電信副本載於附件4。認可機構應知會負責處理匯款事務的職員留意這個電信。

6.2 雖然認可機構將客戶的全部資料列入電信協會MT100信息內,無論在技術上和實際方面都可能會遇到困難,但當局促請認可機構盡一切可能,遵行電信協會的要求。

6.3 電信協會已在20001118日推出了新的電信格式MT103。因此,本指引附件4中所載在MT100格式中的信息組5059須改為MT103格式的50a59a。儘管電信協會容許其會員在直至200311月的期間內選用MT100MT103格式,但認可機構應盡可能遵行新格式對提供客戶資料的要求。

 

7. 保存記錄

7.1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賦予法庭權力,審查被告過往所有有關交易,以評估被告曾否從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中獲利。

7.2 調查當局需確保對涉嫌洗錢交易備有足夠的查帳線索,並能夠確立涉嫌戶口的財務概況。舉例來說,為符合這些規定,調查當局可要求認可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a) 戶口的實益擁有人(關於代第三者開設的戶口,請參閱第5.175.23段);

(b) 經由該戶口提存的資金的數額;

(c) 就某些交易而言:

    • 資金的來源(如知道);

    • 提存資金的方式,如以現金、支票等;

    • 進行交易的人的身分;

    • 資金目的地;及

    • 指示和授權的方式。

7.3 一個重要的目標是認可機構提供有關交易的所有階段的有關資料(以能夠獲得的資料為限),並且不會出現不必要的延誤。

7.4 認可機構訂立保留文件政策時,必須權衡法律規定與調查當局的需要,以及正常商業考慮。不過,認可機構應盡量遵循以下保留文件的時限:

(a) 開戶記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由結束戶口起計保存 61

(b) 帳簿記錄--由交易記帳起計61;及

(c) 各種形式的記帳憑據,如存款單/提款單、支票和其他形式的單據--由作出記錄起計61

(d) 替非戶口持有人辦理的匯款和貨幣兌換交易的憑據─由作出記錄起計61

7.5 認可機構可以保存文件的正本,或以縮微膠卷或電腦形式儲存文件,只要根據《證據條例》第2022條有關的儲存方式可被接納為證據即可。如記錄是與進行中的調查有關,或與已經披露予有關當局的交易有關,則須加以保留,直至證實該宗調查已經結束為止。

1 6年是《時效條例》所訂若干類別申索的法定期限。

 

8. 識別可疑交易

8.1 由於可以用作清洗黑錢的交易類別不可勝數,故難以界定何為可疑交易。不過,可疑交易往往與客戶的已知的合法業務或個人活動,或該類戶口的正常業務不符。因此,要識別清洗黑錢活動的首要條件,是要對客戶的業務有足夠了解,才能識別某宗交易或某一連串交易是否有不尋常的地方。

8.2 附件5載有可能屬於可疑交易的例子。我們沒有可能將所有清洗黑錢活動的例子都列出,只能提供一些能反映最基本的清洗黑錢方法的例子。不過,若認可機構認出附件5所列的任何交易類別時,應進行進一步調查,至少也應對其資金來源作出初步查詢。

 

9. 舉報可疑交易

9.1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由警務處和香港海關共同組成的聯合財富情報組是接受舉報的機關。

9.2 聯合財富情報組除了負責接受機構或個人披露資料外,亦在一般清洗黑錢活動方面擔當本港和國際顧問,並就清洗黑錢活動問題向金融界提供實際指引和協助。

9.3 個別人士如懷疑有清洗黑錢交易,即有責任舉報。每間機構應委任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員(條例執行主任),負責在有需要時按照《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而所有內部報告亦應向指定人員提出。

9.4 條例執行主任應保存所有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報告的記錄,僱員向他們作出的所有報告,亦應保存記錄。條例執行主任應以書面確認收到僱員向他們作出的報告,此等書面認收文件可作為部分證明文件,證實報告是遵照內部程序而作出的。

9.5 認可機構的僱員如知悉客戶進行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而該客戶又存入、調動或意圖投資資金或以這些資金作抵押而取得信貸,或機構代這些客戶持有資金,有關僱員必須從速向條例執行主任報告有關詳情,而條例執行主任必須隨即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

9.6 認可機構的僱員若懷疑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戶進行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而該客戶又存入、調動或意圖投資資金或以這些資金作抵押而取得信貸,或機構代這些客戶持有資金,有關僱員必須從速向條例執行主任報告。條例執行主任必須迅速評定這種想法是否有合理理由。除非他認為並無合理理由,並將其意見記錄在案,否則必須隨即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

9.7 認可機構必須採取步驟,確保所有與資金的持有、收取、傳送或投資(不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有關的僱員,或以這些資金作抵押而給予貸款有關的僱員,都知道這些程序,並了解在知道或遇有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違法行為存在的情況而未有舉報,即屬刑事罪行。

9.8 認可機構應在合理情況下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有關方面鼓勵使用標準格式舉報(見附件6所載聯合財富情報組接納的舉報格式)。假如需要作緊急披露,特別是有關正接受調查的戶口,應以電話作初步通知。

9.9 認可機構如知道或懷疑交易與清洗黑錢活動有關,應避免進行該等交易,直至它們通知聯合財富情報組,並獲得情報組同意進行該等交易。如機構無法避免進行有關交易,或如避免進行有關交易會使追查涉嫌清洗黑錢活動的受益人的努力白費,則認可機構可繼續進行交易,並應在合理時間內盡快主動通知聯合財富情報組。

9.10 認可機構有時候會基於極度懷疑個別人士的誠信,和擔心可能會涉及犯罪活動,而拒絕為業務申請人開戶,或拒絕受理非戶口持有人的要求。認可機構必須根據正常的商業準則及內部政策來作出上述決定。然而,為了防止出現清洗黑錢活動,認可機構有必要確立對可疑資金的查帳線索。因此,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認可機構應嘗試取得及保留其可取得的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並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有關可疑資金的事件。

9.11 如認可機構已得悉或懷疑聯合財富情報組已接獲舉報,並需要對客戶進行進一步的查詢時,認可機構應加倍小心,確保客戶不會察覺其資料已為執法單位所注意。

9.12 聯合財富情報組收到披露資料及予以研究後,所披露的資料便會交由警務處和香港海關轄下受過訓練的財富調查人員作進一步調查,包括向作出披露的機構和其他來源尋求補充資料。然後有關人員會進行謹慎的調查,以確立懷疑的依據。

9.13 只有警務處和香港海關轄下的財富調查人員才可取閱所披露的資料。如果會提出檢控,有關人員便會取得提交令,以便將該等物料呈上法庭。《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6條均就公開根據第25A條作出披露的人士的身分,定有嚴格限制。有關方面認為維持各執法單位與機構所建立的互信關係是極為重要的。

 

10. 調查當局的回應

10.1 對於認可機構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作出的披露,聯合財富情報組在收到舉報後會予以確認。如無逼切需要採取行動,例如對戶口發出限制令,有關方面通常會同意讓該機構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2)條的規定操作該戶口。本指引附件7載有認收函件樣本。

10.2 雖然法例並無規定要向作出披露的人士提供有關調查的資料,但警務處和香港海關了解有效的回應程序的重要性。聯合財富情報組現時設有一項服務,在披露機構提出要求時,會提供有關調查的現況。

 

11. 職員教育及培訓

11.1 職員必須認識本身在《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個人責任,他們個人可能要對沒有向有關當局舉報資料負上法律責任。認可機構必須鼓勵他們與執法單位充分合作,迅速舉報可疑交易。此外,機構應知會其職員,遇有可疑交易,即使他們未能確切知道所涉及的主要犯罪活動或所發生的非法活動,也應向其機構的條例執行主任舉報。

11.2 因此,認可機構必須引入全面的措施,確保職員完全了解他們的責任。

11.3 認可機構應為本地及海外職員提供防範清洗黑錢活動的適當訓練。個別機構將因應本身的需要,為各部門職員編製培訓計劃的時間和內容。不過,以下的建議可能會適用:

(a) 新僱員

所有會接觸客戶或會處理其交易的新僱員,不論其職位高低,機構都應向其解釋清洗黑錢活動的背景、識別可疑交易和向適當的指定單位報告可疑交易的需要,以及「告密」罪行等資料。他們應認識到法例規定機構須舉報與販毒及其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可疑交易,而僱員本身在這方面亦有個人法定責任。

(b) 出納員/櫃員/外匯人員/顧問人員

凡需直接與公眾接觸的職員,就可能成為清洗黑錢的人的首個接觸對象,因此他們的貢獻對機構打擊清黑洗錢活動的策略極為重要。他們應認識本身的法律責任,以及機構定立的舉報可疑交易的制度。

認可機構應訓練職員如何識別會引起懷疑的交易,以及在發覺交易有可疑時要採取的程序。最重要的是前線職員要認識機構處理非經常客戶的政策,特別是涉及大量現金交易的情況時,需特別提高警覺。

(c) 開戶/處理新客戶的人員

凡負責處理開戶工作,或接受業務申請人的申請的職員,必須接受上文第(b)段所述給予出納員等的訓練。此外,機構必須令他們了解查證申請人身分的需要,並就機構的開設戶口和客戶身分查證程序給予訓練。這些職員應認識到,遇有客戶提供可疑資金,或要求進行可疑交易,不論資金獲接納與否,或該等交易進行與否,都需要向有關當局舉報,並且必須知道在這方面所要遵循的程序。

(d) 行政/營業主管和經理

認可機構應向負責督導和管理職員的人員提供涵蓋清洗黑錢程序各有關方面的較高層次及深入的指示,這包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內的罪行和刑罰、與送達提交令和限制令有關的程序,以及保存記錄的規定。

(e) 持續訓練

認可機構亦須定期安排複修訓練,以確保職員不會忘記其責任。

(f) 培訓計劃

香港銀行公會製作了錄影帶及小冊子,供訓練前線職員之用,認可機構應購備充足數量的錄影帶和小冊子。凡需直接與客戶接觸的前線職員,均應有一本小冊子;而所有新的前線職員均應在加入機構時觀看該錄影帶。

 

附件1: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

阿根廷
澳洲
奧地利
比利時
巴西
加拿大
丹麥
歐洲委員會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海灣合作委員會
中國香港
冰島
愛爾蘭
意大利
日本
盧森堡
墨西哥
荷蘭
新西蘭
挪威
葡萄牙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英國
美國

 

附件2: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證券條例》第65A(2)(a)條認可,並設於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國內的證券市場

奧克蘭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 Limited
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米蘭證券交易所
蒙特利爾證券交易所
(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
紐約證券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巴黎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
The Inter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Limited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惠靈頓證券交易所
蘇黎世證券交易所

 

附件41992730日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的公布

相信大家都知道,很多國家正參與制定新措施,防止銀行體系及金融機構被利用進行清洗黑錢活動;它們亦正考慮加強這方面的預防工作。

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現同意應各國政府就清洗黑錢活動組成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特別組織的要求,向所有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用戶發出以下通知,並請遵從這項指示。

當發出MT100信息時,請確保:

(1) 於信息組50輸入託辦客戶的姓名地址,倘無法這樣做,則應輸入其戶口編號;及

(2) 於信息組59輸入受益客戶的姓名地址及其戶口編號(如可以的話)。

 

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
委員會主席艾力奇爾頓

 

附件8: 替非戶口持有人辦理任何20,000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匯款或貨幣兌換交易須記錄的資料

匯至香港以外地方的匯出匯款

1. 交易編號

2. 匯款交易的性質、貨幣種類、數額及生效日

3. 匯款人發出指示的日期

4. 指示的詳情(包括收款人#的姓名、地址和帳戶號碼,以及收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匯款人給收款人的信息,如有的話)

5. 如匯款人或其代表親身辦理匯款手續,必須查證其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號碼及簽發地點)

6. 匯款人的電話號碼及地址

從香港以外地方匯進的匯入匯款

1. 交易編號

2. 匯款交易的性質、貨幣種類、數額及生效日

3. 匯款人發出指示的日期

4. 指示的詳情(包括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匯款人#及匯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匯款人給收款人的信息,如有的話)

5. 如收款人親身領取匯款,必須查證其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號碼及簽發地點)。

 

貨幣兌換交易

1. 交易編號

2. 交易日期及時間

3. 兌換的貨幣及數額

4. 匯率

5. 必須查證客戶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號碼及簽發地點)。

6. 客戶的電話號碼及地址

 

#金管局理解到收款銀行及匯款銀行未必能掌握到某些資料,特別是匯入匯款的匯款人地址及匯出匯款的收款人地址和帳戶號碼。然而,認可機構仍應盡可能獲取和記錄這些資料。


資料更新日期:22.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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