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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銀行的認可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
第16(10)條發出的指引

 

 

1. 引言

1.1 本指引是根據《銀行業條例》(「條例」)第16(10)條發出,內容列載「虛擬銀行」如申請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是否給予該虛擬銀行認可資格時所考慮的原則。1

1.2 「虛擬銀行」是指主要(若不是完全)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傳送渠道提供銀行服務的公司,但不包括利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式作為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另一途徑的現有持牌銀行。然而,本指引所載的部分原則,特別是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的原則也適用於該等銀行。

2. 一般原則

2.1 金融管理專員不會反對在香港成立虛擬銀行,只要他們能符合與適用於傳統銀行一樣的審慎準則。

在考慮批准或拒絕認可申請時,金融管理專員要確信申請人已符合條例附表7(「附表」)所載有關認可的最低準則。

基本上,符合這些準則是指申請成立虛擬銀行的公司(「虛擬銀行申請人」)必須具備實質業務,不能單純是一個「概念」,試圖從日趨普及的互聯網發展中得益。申請人必須備有詳盡業務計劃,列明其打算如何經營業務,以及如何持續遵守認可準則。雖然技術風險是虛擬銀行要考慮的主要因素,但申請人也應同樣重視管理傳統銀行面對的風險,例如信貸、流動資金以及利率風險。此外,金融管理專員也須信納申請人的控權人、董事及行政總裁均為適當人選。申請人應參考金融管理專員發出的《申請成為認可機構的指引》,以了解附表所列各項準則的詳盡內容,以及申請認可的手續。

2.2 虛擬銀行如欲在港經營銀行業務,必須在本港設有實體辦事處。

虛擬銀行申請人如獲認可,必須在本港設有實體辦事處,作為其主要營業地點。此辦事處可作為該銀行在本港與客戶及金融管理專員的聯絡處。例如,該辦事處可讓客戶前往查詢或投訴,以及讓銀行核實其客戶的身分,以符合根據條例第7(3)條發出的《防止洗錢活動指引》。

虛擬銀行可設立一家或以上的本地分行,以補足其電子分行網絡,但必須先行根據條例第44條取得金融管理專員的批准。為方便金融管理專員依據條例第55條進行審查和監察,虛擬銀行必須在香港保存整套帳冊、帳目及交易記錄。

2.3 虛擬銀行必須因應其計劃經營的業務類別維持適當程度的保安系統。

保安系統對虛擬銀行非常重要。保安系統被破壞及銀行系統遭未經授權人士干擾,不僅會引致銀行蒙受財政損失,更會影響銀行的聲譽。大原則是銀行備有的保安措施應能「適切需要」,即適用於有關虛擬銀行計劃經營的交易類別。就此而言,虛擬銀行申請人將被要求聘用合資格的獨立專家,就其電腦硬件、系統、程序及控制措施編製評估報告。報告副本應連同在申請時須遞交的文件一併交予金融管理專員。銀行也應定下程序,定期檢討其保安安排,確保在保安技術不斷發展的情況下,有關安排仍然合適。

2.4 虛擬銀行必須分析其承受的風險類別的性質,以及制定適當政策、程序以及控制措施來處理這些風險

與傳統銀行一樣,虛擬銀行申請人必須明白其承受的風險類別,並建立適當制度以辨別、評估、監察和控制這些風險。該機構應該明白以虛擬銀行的情況來說,由於其業務性質的關係,某些類別的風險(如流動資金、業務運作以及信譽風險)可能會較高。申請人最低限度須按照金融管理專員在其風險為本監管制度內列明的八類基本風險(即信貸、利率、市場、流動資金、業務運作、信譽、法律以及策略風險),分析以其作為虛擬銀行會受這些風險影響的程度,以及制定適當控制措施以管理這些風險。

2.5 虛擬銀行必須能提出適當的業務計劃,能夠在擴展市場佔有率的期望以及為資產和資本賺取合理回報的需要兩者間取得合理平衡。

根據條例的規定,金融管理專員有責任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和有效運作。雖然金融管理專員不會干涉個別機構的商業決定,但會關注虛擬銀行會否計劃積極擴展市場佔有率,即使在開業最初數年錄得巨額虧損也在所不惜。這種做法會危害銀行業的穩定,以及損害公眾對銀行本身的信心。無論如何,虛擬銀行的業務不應擴展過速,以致其系統及風險管理能力無法承擔。

2.6 虛擬銀行必須在其服務章則及條款內列明客戶的權利和義務。

總的來說,虛擬銀行應遵守香港銀行公會發出的《銀行營運守則》內所載標準。虛擬銀行必須在其章則及條款內列明銀行及其客戶各自的權利及義務。有關的章則及條款對銀行及其客戶應公平及適當。虛擬銀行必須提醒客戶,他們在使用虛擬銀行服務時有責任確保系統安全,以及若他們沒有履行此責任而可能要承擔的後果。章則及條款更應特別列明銀行與其客戶會如何分擔因保安系統受破壞、系統故障或人為失誤引致的任何損失。就此而言,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除非客戶以欺詐手段行事或嚴重疏忽(如未能妥善保管其密碼),否則客戶不應就透過其帳戶進行的未授權交易而引致的直接損失負責。

2.7 虛擬銀行可把其電腦操作業務外判予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但須遵守金融管理專員發出有關外判工作的指引2內所列的原則。

金融管理專員原則上並不反對外判電腦操作業務。虛擬銀行應預先與金融管理專員討論外判計劃,並應表明將會遵守金融管理專員在有關外判工作的指引中所載的原則。特別重要的是,金融管理專員必須信納外判的電腦操作業務仍受充足的保安措施管控、客戶資料的保密性不會受到影響,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規定得到遵守。金融管理專員必須有權對服務供應商的保安安排及其他管控措施進行審查,或向有關的監管機構、外聘審計師或其他專家取得有關報告。金融管理專員也須信納其在條例下的權力與職責(特別是第52條有關接管機構的權力)不會因為外判安排而受到影響。

適用於本地註冊成立的虛擬銀行的原則

3.1 按照現行的認可政策,本地註冊成立的虛擬銀行不得是新成立的機構,只可透過將現有本地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轉型而設立。

附表第13(b)段註明本地註冊成立的申請人如希望獲認可為銀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該公司「與香港有緊密連繫並有密切關係」3

    2. 由公眾人士存入的存款總額(受若干除外情況所規限)不少於30億元,及總資產(減去對銷項目)不少於40億元;及

    3. 已連續不少於10年是一家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銀行(或其中任何組合)。

根據以上準則,在本地註冊的虛擬銀行只可透過下列兩種途徑之一設立:

    1. 把現有的本地註冊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升格為虛擬銀行;或

    2. 把現有的本地註冊銀行轉型為虛擬銀行4

雖然金融管理專員已表明有意檢討上述準則,但不會在2001年下半年以前實行有關檢討提出的任何修訂。

3.2 本地註冊的虛擬銀行應由基礎穩固的銀行或在金融界信譽良好及具備適當經驗的受監管金融機構持有最少50%股本。

這項原則與金融管理專員一向採用的一般性政策一致,即擬持有本地註冊認可機構50%或以上股本的人士應為基礎穩固的銀行(或等同機構)5。若銀行與非銀行機構組成合營企業,各持有50%股權,則有關銀行(或等同機構)應有權委任虛擬銀行的主席,而主席應享有決定票。

虛擬銀行的擁有權尤其重要,原因是虛擬銀行通常是新企業,在開業最初數年需承受較高風險,因此必須有具實力的母公司在背後提供指引和財政支持。就此而言,母銀行(或等同機構)應承諾在有需要時,提供額外資本及/或流動資金支持。金融管理專員亦期望,母銀行(或等同機構)會透過參與虛擬銀行的董事局,在監察虛擬銀行的業務和事務方面扮演積極的角色。

適用於海外註冊虛擬銀行的原則

4.1 希望以分行形式在香港經營的虛擬銀行必須來自已具備電子銀行監管制度的國家。

這項規定與附表第2段一致,該條文規定海外註冊申請人必須為受其註冊地監管當局充分監管的銀行。在評估有關申請人的註冊地的電子銀行監管制度是否完善時,金融管理專員會考慮註冊地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和方法與金融管理專員的監管標準和方法是否相近。

4.2 海外註冊虛擬銀行的總資產必須超過160億美元。

海外註冊虛擬銀行所屬的整體銀行集團的總資產(減去對銷項目)必須超過160億美元。除非金融管理專員信納給予有關虛擬銀行申請人認可資格能促進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否則不會放寬這項要求。

4.3 海外註冊虛擬銀行須遵守「三家分行」規定,但此項規定只適用於其實體辦事處,並不適用於其電子分行網絡。

海外註冊虛擬銀行在開設實體辦事處時,須遵守「三家分行」規定,該項規定適用於在1978年及以後獲發牌的海外註冊機構。受這項規定限制的機構不得在超過三幢大廈內設立辦事處,供客戶前往。就此而言,「辦事處」包括為客戶或其他人士提供服務設施的自動櫃員機或類似的終端機設備。金融管理專員認為由客戶本身設立的個人電腦、流動電話或類似的電子設備並不屬於辦事處的定義之內。因此,「三家分行」規定不會妨礙海外註冊虛擬銀行在香港發展電子分行網絡。

 

金融管理專員
2000年5月5日


  1. 本指引不適用於海外機構利用海外網站吸引香港公眾人士於該機構存款的問題。若該等存款是在海外作出,有關機構不會被視作在香港接受存款,因此無須根據條例獲得認可。然而,條例第92條規定,除非已遵守條例附表5的披露要求,否則任何人士如發出廣告或邀請,吸引香港公眾人士作出存款,即使有關存款是在海外作出,亦屬違法。金融管理專員擬另行發出指引,處理以本港公眾人士為對象的網上存款廣告。

  2. 金融管理專員分別在1996年7月3日和1998年12月8日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兩份有關外判工作的通函。除其他事項外,這兩份通函列載金融管理專員在審批個別認可機構提交的外判工作建議書時所考慮的因素。

  3. 金融管理專員在作出此項決定時,會考慮該機構以往與香港的關係;其身分、決斷力和管理的獨立程度,以及香港人士於該機構的持股量。

  4. 改變現有銀行的業務性質無須申請新的銀行牌照。然而,金融管理專員有責任確保有關銀行在轉型為虛擬銀行後,仍能持續符合附表內的認可準則。因此,金融管理專員希望能獲通知有關的轉變,並按照本指引所載原則就有關轉變給予批准。

  5. 現有基礎穩固的銀行控股公司可被視作屬於此一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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