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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匯率制度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首要貨幣政策目標,是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通過穩健的外匯基金管理、貨幣操作及其他適當的措施,維持匯率穩定。 聯繫匯率制度的重要支柱包括香港龐大的官方儲備、穩健可靠的銀行體系、審慎的理財哲學,以及靈活的經濟結構。 特點 香港在1983年開始實施聯繫匯率制度,這是一種貨幣發行局制度。根據貨幣發行局制度的規定,貨幣基礎的流量和存量都必須得到外匯儲備的十足支持。換言之,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必須與外匯儲備的相應變動一致。在香港,貨幣基礎的組成部分包括:
香港的紙幣由3家發鈔銀行負責發行。發鈔銀行在發行紙幣時必須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兌換匯率向金管局交出美元(有關美元記入外匯基金帳目內),以換取負債證明書(法例規定用作支持所發行的銀行紙幣)。換言之,港元銀行紙幣由外匯基金所持的美元提供十足支持。至於由政府經金管局發行的紙幣及硬幣,則由代理銀行負責存放和向公眾分發。金管局與代理銀行之間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結算。 ii) 總結餘在規範化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下,總結餘會因應資金流入及流出港元而增加或減少。金管局提供港元匯率強於及弱於聯繫匯率7.80的水平的雙向兌換保證。根據強方兌換保證,金管局承諾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根據弱方兌換保證,金管局承諾在7.8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出售美元。在7.75至7.85的兌換範圍內,金管局可選擇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原則的市場操作。這些市場操作的目的是為確保貨幣及外匯市場暢順運作。 iii) 未償還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總額一直以來,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的收益都會在其後被轉換為美元資產。金管局也保證只會在資金流入的情況下才增發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確保所有新發行的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都得到外匯儲備的十足支持。1999年4月1日起,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的利息可用作擴大貨幣基礎,金管局則為此增發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以吸納這些利息。這種方法完全符合貨幣發行局的原則,原因是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的利息支出已由貨幣基礎的美元資產所得利息收入提供支持。這項安排使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計劃得以自然擴展。 按此觀看有關聯繫匯率對外來衝擊的承受能力之圖表。 有興趣知道更多關於聯繫匯率的資料,可參閱金管局資料簡介(1)﹕香港的聯繫匯率制度。
更新日期: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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