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集財務資料 《銀行業條例》第63條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定期及非定期收集資料,以進行審慎監管。根據第63(1)及(2)條,機構須定期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交申報表和其他資料。此外,根據第63(2A)條,金融管理專員為履行其於《銀行業條例》下的職能,可要求機構的任何控股公司、附屬公司或關連公司提交資料。 目前,定期提交的法定申報表涵蓋的資料為資產與負債、損益、資本充足狀況(就信貸風險、市場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而言)、流動資金、大額風險、貸款分類、外匯持倉、利率風險,以及遵行《銀行業條例》各項規定的證明書。這些申報表通常每月或每季提交一次。 申報表與填報指示名單如下: MA(BS)1F (a) 及 (b) - 遵守銀行業條例證明書 MA(BS)12(i) - 利率風險承擔申報表 (補充資料) MA(BS)18 - 就流動資金壓力測試提供的指定數據的申報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