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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目標 《銀行業條例》是香港銀行業監管的法律基礎。該條例第7(1)條規定,金融管理專員的主要職能是「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 金管局密切監察銀行營運手法、市場環境及國際監管標準的最新發展,並聯同業界研究是否有需要修訂《銀行業條例》。《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為在香港推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所定的經修訂資本充足架構制訂了所需的法律架構。
金管局致力為香港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銀行監管制度,特別是巴塞爾委員會建議的標準。 金管局的目標是要建立審慎的監管制度,既有助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同時亦提供足夠的靈活性,讓認可機構作出商業決定。 根據金管局對照巴塞爾委員會《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主要原則》)進行的評估,香港的監管制度大致上與《主要原則》相符。巴塞爾委員會於2006年10月發表的《主要原則》最新版本,融入了因應最新的銀行營運手法、監管事項及推行《主要原則》所得的實際經驗而作出的修訂。金管局現時正按照修訂條文進行自我評估。
認可機構須遵守《銀行業條例》各項規定,包括:保持充足的流動資金及資本;向金管局提交有關指定財務資料的定期申報表;遵守有關向任何客戶、董事或僱員貸款的限制;以及就任命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及控權人向金管局申請審批。由於以分行形式經營的境外銀行毋須在香港持有資本,有關資本比率的規定和大額貸款的資本限制並不適用於該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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