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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法局(立法會的舊稱)於1992年通過《外匯基金條例》修訂條文,賦予財政司(現稱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後,金管局在1993年4月1日成立。
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職能及責任由《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明文規定。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於2003年6月25日的互換函件,列載彼此職能與責任的分配。互換函件亦披露財政司司長根據這些條例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有關函件為公開文件,可於金管局網站查閱。
外匯基金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設立,並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該條例規定外匯基金須主要運用於影響港元匯價的目的。財政司司長亦可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藉此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以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該條例獲授予的職能,以及執行其他條例及財政司司長所指定的職能。金融管理專員的辦公室稱為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金管局的總裁。
《銀行業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規管及監管銀行業務與接受存款業務的職責及權力。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處理香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認可資格的事宜。
《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制訂法定架構,讓金融管理專員可指定及監察對香港貨幣或金融穩定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關重要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執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決定,例如決定應否根據該條例向倒閉的成員銀行的存款人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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