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兩法官獲委任監察市場行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四月一日)宣布,行政長官委任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馬永新先生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主席,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石仲廉先生為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的主席。兩項委任均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行政長官亦委任了以下二十二名人士為上訴審裁處的成員,有關委任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二年:

區景麟博士
Mr Best, Roger Thomas, J.P.
Mr Brookhouse, Simon
陳家強教授
方俠先生
馮雪麗女士
戴林瀚先生
許照中先生
高育賢女士
郭志標博士
郭慶偉先生,S.C.
郭敬文先生
李君豪先生
李王佩玲女士, J.P.
陸觀豪先生,J.P.
孫德基先生
鄧桂能先生,J.P.
謝錦強先生
錢乃驥先生
徐福燊醫生
賀利華先生
黃偉深先生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及上訴審裁處均是根據由今日起生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取代內幕交易審裁處,除內幕交易外,亦處理其他五類有關證券及期貨的市場失當行為,即虛假交易、操控價格、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披露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以及操縱證券市場。

  馬時亨說:「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內幕交易審裁處在打擊內幕交易方面的強項為基礎,以民事程序處理更多類別的市場失當行為,對違規人士作出民事制裁。這項安排有助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及減少市場失當行為,從而增強市場的信心。」

  上訴審裁處把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升格為審裁處,處理就更多類別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包括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認可的投資者賠償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的多項決定。

  馬時亨說:「上訴審裁處由一名全職法官出任主席,並具更廣泛的司法管核權,能有效確保有關的規管決定是合理及公平的。」

  「由馬永新先生及石仲廉先生分別出任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及上訴審裁處的主席,將會對於兩個審裁處的有效運作作出積極貢獻。我亦想就各成員願意付出寶貴時間,服務上訴審裁處,表示謝意。」他補充說,成立兩個審裁處,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各項加強打擊市場失當行為及進一步改善證監會問責性的措施之一。

  在過渡期間,內幕交易審裁處及上訴委員會會繼續運作,直至完成處理源自《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的有關個案。



二○○三年四月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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