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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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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業主由於屢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分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及屯門裁判法院再被定罪及判罰款分別一萬六千元及近十四萬元,其中一名業主更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第一宗個䅁涉及九龍艷馬道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的兩個面積合共約35平方米的僭建物。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名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兩張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四萬二千九百六十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於二○二四年就兩張清拆令提出第四次檢控。儘管其後該名業主完成清拆有關僭建物,其於本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就第四次檢控被定罪,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以及入獄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第二宗個䅁涉及屯門青茵街一幢兩層高的獨立屋範圍內出現的僭建物,包括在後花園的斜坡、地下花園、地下天井、一樓露台及天台的搭建物,面積合共約54平方米。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五千五百九十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於二○二四年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十六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十三萬九千五百二十元,當中十萬九千五百二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說:「僭建物為違法建築,亦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0分
即日新聞